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旺,又名朱尤新,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红军,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审被告焦保生,男,194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上诉人朱海旺因与被上诉人焦红军、原审被告焦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798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汤阴县白营乡张官屯村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朱海旺户籍登记地虽在汤阴县,但安阳市文峰区南关街道南湖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朱海旺自2012年至今居住在安阳市文峰区,居住时间已超过一年,可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文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朱海旺现居住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朱海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