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怀增,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怀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张怀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5日至7月28日期间,在林州市桂林镇乡村公路上,被告人张怀增因拉客纠纷,故意在路上扔碎玻璃瓶,并先后两次在道路上栽上铁钉,致使两辆车被扎破轮胎,多辆车通行受阻,其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危害公共安全。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怀增的供述;郭XX、赵XX的陈述;证人李XX、王XX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张怀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怀增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其针对的是特定人员,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怀增在林州市桂林镇从事“黑”出租车非法营运,与从事新农巴士客车营运的经营者之间因客源发生纠纷。2014年7月25日至7月28日期间,张怀增为报复新农巴士客车经营者,故意在林州市桂林镇乡村公路上扔碎玻璃瓶,并先后两次在道路上布置铁钉,致使过往的两辆车的轮胎被扎破,多辆车通行受阻,其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张怀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书证及其他证据 (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怀增的个人基本情况。 (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二、证人证言 ◊1◊ 证人李XX证言,我小名叫“毛三”,是小店公共汽车协会会长,我们协会跑桂林至林州的车辆一共有十七辆。今年车站移到北站以后,交通局开车大力整治小型面包车非法营运,所以有小型面包车司机就开始往我们公共汽车必经的路段钉钢钉,并在路上撒玻璃渣,导致车辆轮胎被扎破无法正常通行。桂林镇琅沃村往张家庄村拐弯处的钢钉最多,其次就是拐上张家庄村的路上也有很多的钢钉。这些路段都是危险路段,一旦车轮胎被扎破危害很大。另外跑河西的公共汽车司机王献兵也在路上见到路上栽的很多钢钉。2014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我驾驶新农巴士客车往桂林张家庄走,在张家庄村北边的路上一拐弯处,看到一辆厢式货车停在路中间,司机说两条轮胎已被扎破,货车司机示意我下车,说水泥路的缝隙里栽着钉子,我拔了两三个钉子后继续行驶,走到琅沃村的拐弯处,看到路上有两排钉子,我为躲避急忙刹车并急拐弯,客车差点掉到岸下,后面跟着我的厢式货车差点撞到我的车上。我下车拔了二十余根钉子。车牌照尾数为2617的五菱面包车司机叫“怀增”,他的车是非法营运车辆,这段时间交通局在整治非法营运车辆,“黑车”司机没有生意,抱怨我们跑桂林的新农巴士司机,“怀增”还一直跟我们跑车的卖票员说一些威胁的话。 (二)证人王XX证言,2014年7月28日早上6点10分左右,我从兴泉村开着小店的豫ELV398客车往县城走,途经丰乐店至野猪基地路段时,伙计郭XX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野猪基地至李家窑路段上有成排的钉子,把他的车胎都扎破了。打完这个电话我心里引起了警觉,不一会儿我开车到现场看到有两排钉子埋在正路上的水泥缝中,大约有十五六个钉子。然后我就用工具把钉子拔掉了,不能拔掉的就用石头砸到地下了。埋钉子的路段有一个弯道,上坡路,坡比较陡,路段非常危险,万一开车经过此处被钉子扎破前轮胎,后果不堪设想。我估计有人故意埋钉子,专门针对我们小店客车的,康街口跑小店的那些黑出租车司机嫌疑最大。我们大客车和黑出租车之间有竞争关系,这段时间交通局集中查处黑出租,导致他们没有生意,他们就把怒气撒到我们大客车身上。 (三)证人张XX证言,2014年7月28日中午12点半多,同行李XX给我打电话说在小店公交车的必经路段张家庄附近有人埋了很多钉子,让我过的时候注意一下,别被钉子扎破轮胎。14时20分许,我们村张福根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刚才经过张家庄一处拐弯路段时看见有许多钉子埋在路上,叫我开车时注意点。下午16时45分,我开着客车从县城往张家庄发车,到18时左右到张家庄路段埋钉子处,发现有两排钉子埋在正路上,大约有十五六个,我就停下车查看,拿着手机拍了照,之后用工具把钉子都拔了,然后我就开车过去了。我听王XX说李家窑至野猪场路段也被埋了钉子。我怀疑是康街口的黑出租司机所为,因为交通局查处黑出租,导致他们没有客源,就把我们跑小店的客车作为泄愤的目标。 (四)证人刘XX证言,2014年7月28日到2014年7月29日,在小店客车的必经路段张家庄村附近拐弯处有人在路上栽了许多钉子,我们怀疑主要就是针对我们小店客车的。因为自从汽车站移到北站之后,交通局开始大力整治面包车非法运营,所以小店康街路口平时那些跑县城的面包车就都被取缔了,估计他们是怀疑我们客车举报的,所以就在小店客车必经路段栽钉子,想把我们的车胎扎破,报复我们。有钢钉的路段有张家庄村附近拐弯处的公路,南马巷至河西的野猪基地附近路段。我听李XX说两三辆车的轮胎都被扎破了。 (五)证人秦XX证言,康街村至南马巷村的路上有很多玻璃渣,我们开车都是躲着走。2014年7月28日下午,在康街路口遇见康街村的面包车司机怀增,他对我说那些玻璃渣都是他撒到路上的。今天,我的客车跑了一趟,平时都跑两三趟,没有正常跑车是担心扎破轮胎出事。 三、被害人陈述 (一)被害人郭XX陈述,2014年7月28日早晨大约6点左右,我开着三轮车走到李家窑村东边正上坡的时候,发现前面有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半坡上从上往下走S弯,一名40岁上下的男子右手拿着一块石头弯着腰看着走S弯的面包车底下指手画脚,面包车司机驾驶位坐着一个人。上了坡后我发现我的三轮车方向已经打不动了,差一点让我拐到岸下,我急忙刹车,才停了下来。我赶紧查看,发现前胎被钉子扎破了,我就赶紧拦往坡下走的车,共拦了四辆车,告诉司机前面路上有钉子,下坡时要谨慎。 (二)被害人郭一X陈述,2014年7月28日早晨5点45分左右,我从老家万泉湖开车出发途经桂林镇河西至南马巷路段前往林州市区,走到桂林镇李家窑村东边的时候我的汽车前面两个轮胎被扎破了。我给我认识的小店客车司机王XX打电话告诉他让他开车过来的时候注意一下。 (三)被害人赵XX陈述,2014年7月28日中午12点左右我开着车经过琅沃村快到张家庄村的时候感觉到我的车左后胎有问题,停车一看发现胎破了,当时我没有在意,就继续开着往张家庄村送货。十二点半左右去张家庄送完货往琅沃方向走的时候,在半路上正走着发现我的右后胎也破了,我停下来查看发现了路上栽着一个钉子,我就把钉子拔了起来。不一会儿一个蓝色小店客车就过来了,我就给客车司机说路上有钉子,开着注意点。之后我就开着车,客车走在我前面。走到前面不远一个急拐弯下坡处,看见客车停下来,司机下车在地上看什么,我也下车去看,结果看见正拐弯的公路上栽着很多钉子,大约有四五排,每排好像大致有十个左右钉子,都是钉子尖朝上,大约有六七公分,我和客车司机一起拿着钳子把钉子拔了出来,都交给客车司机了,拔钉子的时候,听客车司机说好像是康街口开面包车的司机干的。 四、被告人张怀增供述,2014年7月22日下午15时许,因为林州市汽车站跑桂林镇的新农巴士司机一直举报我们开面包车的人,所以最近林州市交通局运管处的人一直查我们跑黑出租的,造成我们没有生意。我气不过,于是就从林州市桂林镇康街村路北的路边捡了些啤酒瓶,然后开着我的车沿林州市桂林镇康街村至南马巷的路段隔几米砸一个玻璃瓶,一共砸了二十多个瓶子。2014年7月25日早晨6时许,我家里以前盖房丢的有铁钉,我就找到铁钉,开着我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雷街至丰乐店村的公路上,在路上一排栽了二三个钉子,一共栽了两排,栽完我就回家了。停了两三天后的一天中午12时左右,因为这个时间段正是往桂林跑的新农巴士公交车经过的时间,我骑着我家里的电动车来到南山吉珍庄至琅沃拐弯处的水泥路上,随手捡了一块河卵石,来到琅沃往上拐角的公路上一排栽了四五个钉子,一共栽了三四排,共栽了二十个钉子左右。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张怀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怀增辩称其针对的是特定人员,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经查,虽然张怀增在公路上扔碎玻璃瓶和布置铁钉是为了报复与其争夺客源的新农巴士客车经营者,但是张怀增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公共道路上扔碎玻璃瓶和布置铁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通过的不特定的车辆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张怀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怀增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荣跃 审 判 员 路宏山 人民陪审员 李林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军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