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03号 原告高某,男,1973年9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女,1974年9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郭永浩,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明普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1月6日在大寨乡登记结婚。原被告1997年2月16日生下婚生女高笑慧,之后被告脾气逐渐爆发,开始对原告说三道四,原告为了不让老人生气,不让别人看笑话,更是为了女儿能有一个完整的家都一一忍让。原告的忍让并没有换取被告的理解和对家的珍惜!反而由原来的吵闹、谩骂演变成了殴打。于是从1999年开始,只要原告做事不符合被告意思,接下来就是毒打。2003年4月16日生下婚生子高平安,原告更是处处小心,句句听从,但一不小心就会遭到毒打。每年至少得打十几次,有时一个月就三四次。为了尽早结束这种死亡的婚姻和家庭暴力,只好拿起法律武器寻求保护。被告脾气古怪,经常毒打,虐待原告,双方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原告2014年1月曾起诉一次,在法院调解下,被告承认错误,为了孩子原告只好接受,现仍无和好可能,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高笑慧、高平安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所诉内容与客观事实完全不服,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刘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于1996年1月24日在滑县大寨乡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1997年2月16日生下婚生女高笑慧,2003年4月16日生下婚生子高平安。原被告在2014年元月九日、十日因家庭琐事曾发生激烈争吵。婚生女高笑慧庭审中表示,父母感情较好,不希望父母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高某提供的婚姻证明、录音一份,高笑慧证人证言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睦相处。本案中,原告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结婚长达近二十年,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刘某要求不准离婚愿望强烈,虽然2014年年初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但是再给原被告一次机会,仍有和好可能,对婚生子女成长也更为有利。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兴 审 判 员 郝耀华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