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596号 原告李娜,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刘贺飞,男,1987年5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刘贺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