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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与刘贺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596号 原告李娜,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刘贺飞,男,1987年5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刘贺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596号
原告李娜,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刘贺飞,男,1987年5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与被告刘贺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
审 判 长  朱全民
审 判 员  耿继昌
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莉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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