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回申伟,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 未提交法人身份证明。 原审被告回申巨,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 上诉人回申伟与被上诉人商丘蓝英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回申巨追偿权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回申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回申伟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回申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回申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0元,减半收取6680元,由上诉人回申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倩 审 判 员 冯明 代理审判员 徐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