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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战波与曹传辉、曹威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44号 原告刁战波,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济阳镇。 委托代理人鲍军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曹传辉,男,1969年1月1日出生,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44号

原告刁战波,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济阳镇。

委托代理人鲍军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曹传辉,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被告曹威帅,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韩道口镇。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刁战波与被告曹传辉、曹威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雷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传辉、曹威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刁战波撤回对被告曹传辉、曹威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雷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