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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强、张守俭、任永星、罗道芳与万诗华、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487号 原告张道强,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 原告张守俭,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 原告任永星,男,汉族,1981年6月6日生。 原告罗道芳,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 上述四原告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487号
原告张道强,男,汉族,1970年6月16日。
原告张守俭,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生。
原告任永星,男,汉族,1981年6月6日生。
原告罗道芳,女,汉族,1966年12月26日生。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书占、刁昆明(实习),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诗华,基本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
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住所地不详。
原告张道强、张守俭、任永星、罗道芳诉被告万诗华、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份原告在被告万诗华的组织下到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事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在人和路与汉江路交叉口名门五号楼的砌墙工作。当时口头约定每平方劳动报酬145元,混凝土每立方劳动报酬600元,完成一半工作支付一半工程款的80%。到7月份工作已完成一半,被告万诗华并未如约支付工资,原告就此停工一天。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老板和被告万诗华一块找原告协商,劝原告继续施工,并承诺等中建二局将工程款下发后如被告万诗华不把工资发给原告的话,由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直接给原告发工资。原告接着把工作在八月底做完,被告万诗华仅给原告支付了全部工资460000元中的310000元,拖欠原告150000元。后原告一直找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摧要工资,公司答应给工资但称暂时没钱。经多次催要,2013年2月1日被告万诗华将拖欠原告四人的工资全部以拖欠原告张道强一人的名义给原告出具欠条,让原告找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要钱。直到2014年1月28日,被告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给原告支付10000元让回家过年。至到现在,被告拖欠工资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4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道强、张守俭、任永星、罗道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退回原告张道强、张守俭、任永星、罗道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娇
人民陪审员 李 艾
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伟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