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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聪玲诉曹天怀、曹铭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曹聪玲,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天怀,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铭钊,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57号
原告曹聪玲,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天怀,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铭钊,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聪玲诉被告曹天怀、曹铭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聪玲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聪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曹聪玲负担。
审判员  贺金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广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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