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张英英,女,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月辉,女,1962年10月5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月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马月辉及其爱人樊增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赵增玉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