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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长江路与南三环交叉口东南密垌村委会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田海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栾敬君、李秋霞,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彦峰。 委托代理人:李丽平,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宏公司)与被上诉人乔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乔彦峰于2013年1月3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乾宏公司立即归还乔彦峰欠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由乾宏公司支付乔彦峰诉前保全担保费用60000元。3、由乾宏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乾宏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乾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敬君、李秋霞,乔彦峰的委托代理人李丽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艳梅 审 判 员 赵建祖 代理审判员 王俊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小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