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94年01月1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将,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X,女,汉族,中专文化,1995年10月14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X,男,汉族,高中文化,1994年04月24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X,女,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08月11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XX,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92年06月08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XX,女,汉族,初中文化,1995年11月09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和清琴,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09月03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男,汉族,大学文化,1992年8月22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XX,男,汉族,中专文化,1993年09月01日出生,重庆市忠县黄金镇下桥村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01月01日出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凌XX,男,汉族,高中文化,1991年06月10日出生,广西省贵港市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毅,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89年8月21日出生,广西钟山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X,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90年02月02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94年7月20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开XX,男,汉族,高中文化,1987年05月20日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女,汉族,高中文化,1995年09月24日出生,江西省萍乡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芦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赖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81年11月27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XX,男,汉族,大专文化,1989年06月24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增堂,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XX,女,汉族,高中文化,1995年06月27日出生,广东省兴宁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XX,女,汉族,中专文化,1994年09月14日出生,广东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男,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02月04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XX,女,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05月23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XX,男,汉族,初中文化,1992年01月11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用辉等24人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检察院指派赵新太、刘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用辉XX等24人及朱晓东等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以来,吴光德(在逃)、王述春(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郑州市、广州市以“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该诈骗集团通过互联网、电视等媒体面向全国发布能治愈糖尿病、肝病等虚假广告信息诱骗患者上当。同时通过互联网、朋友介绍等方式招募员工,内设主管、后勤、初诊组、复诊组、文员、培训员、审核员、监听员、招聘员等岗位。吴光德、王述春等人组织人员对招聘来的员工进行诈骗流程的培训即所谓的“话术”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员工方可上岗。全国各地患者在媒体上看到能治愈病患的信息后,根据信息上的电话拨打过去后,吴光德、王述春等人安排人员就将患者的电话留存下来。然后,吴光德、王述春等人让培训合格的员工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科学院、中医科学研究院、中国糖尿病健康咨询中心等医院的主任、科长、教授等身份、用虚拟的北京区号的电话号码按照编制的“话术”流程与患者进行沟通,让患者相信其是国家有权威的主任、教授、科长,通过夸大患者的病情让患者心理上意识到自己患病很重急需治疗,以有权威的医院主任、教授、科长的身份否定患者以前在正规医院的治疗方案,然后推出自己公司的“电脑中频经络通治疗仪”。将不能治愈病的治疗仪虚假宣传成能治愈患者病情,并假以国家爱心工程的名义向患者说免费赠送治疗仪,但治疗仪需结合耗材来使用,耗材需患者自己掏钱购买,并采用跟踪服务、货到付款等方式诱骗患者上当。在患者同意购买后,由公司的审核人员冒充医院的工作人员核实患者的详细地址。核实后,审核人员将患者信息交给公司的文员,由文员将信息给发货人,发货人将治疗仪和耗材通过邮政物流或顺丰物流发给患者手中。2014年7月份,该“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检查后,吴光德、王述春等人当即对员工放假,并在当月拆分为两个组,分别迁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镇樟坑径下围工业园、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曹边村,以同样的诈骗手段继续实施诈骗:深圳组为初诊组,吴光德、王述春安排苏明、凌超群注册成立“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骗患者购买仪器和耗材。深圳组下设六个组,组长负责管理本组人员并提成本组总诈骗所得金额的5%,组员提成本人诈骗所得金额的2%。被告人XX等24人加入该诈骗集团以来,按照公司培训的“话术”,冒充国家权威机构的教授、主任、专家等身份,使用北京区号的电话号码向被害人打电话实施诈骗。 (一)被告人许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34起52960元。 (二)被告人黄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三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5起33820元。 (三)被告人周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三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6起28280元。 (四)被告人熊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五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9起52520元。 (五)被告人丁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四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9起55910元。 (六)被告人冯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四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6起46350元。 (七)被告人陈XX2014年10月初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一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6起7400元。 (八)被告人罗XX2014年9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一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6起26620元。 (九)被告人刘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4起24520元。 (十)被告人方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1起43410元。 (十一)被告人王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8起16900元。 (十二)被告人凌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二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7起32300元。 (十三)被告人林XX2014年10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三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3起8320元。 (十四)被告人曾XX2014年5月份应聘入广州“婉芸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话务员,2014年7月该诈骗集团分拆后,任深圳市“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3起16070元。 (十五)被告人周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三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3起39890元。 (十六)被告人开XX2014年10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四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3起7640元。 (十七)被告人刘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四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5起32860元。 (十八)被告人赖XX2014年10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五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2起26920元。 (十九)被告人麦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五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22起26350元。 (二十)被告人邹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五组话务员,共诈骗15起19860元。 (二十一)被告人宋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五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2起17880元。 (二十二)被告人刘X2014年9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六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8起12860元。 (二十三)被告人刘XX2014年8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六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15起22550元。 (二十四)被告人钟亚勇XX2014年10月应聘入深圳“荣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六组话务员以来,共实施诈骗5起9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等24人在开庭审理中除对部分数额有异议外其他事实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话术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等;有关公司情况;销售清单;抓获到案情况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等24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目前,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层级分明,本案24名被告人受他人组织、指使,包括诈骗的方法都是接受培训而来,专门从事打电话这一诈骗环节,其对整个诈骗犯罪的成立不起决定性作用,均应认定为从犯。而且各被告人多是农民工,所诈骗金额均被主犯所得,各被告人只是获得劳务报酬,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实施犯罪时间较短,认罪态度较好,有的积极配合退赃,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从社会危害性及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角度,涉案金额较小的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丁XX、许XX、方XX、黄XX积极退赔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用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52960元。 被告人黄雪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33820元。 被告人熊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52520元。 被告人丁志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55910元。 被告人冯际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46350元。 被告人陈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7400元。 被告人罗晓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6620元。 被告人刘尤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4520元。 被告人方桂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43410元。 被告人王庭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6900元。 被告人凌征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32300元。 被告人林海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8320元。 被告人周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39890元。 被告人开金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7640元。 被告人刘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年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32860元。 被告人赖关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6920元。 被告人麦浩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6350元。 被告人邹文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9860元。 被告人宋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7880元。 被告人刘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2860元。 被告人曾祥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16070元。 被告人刘欢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2550元。 被告人周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28280元。 被告人钟亚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9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星广 审判员 乔国刚 审判员 乔景宝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柯 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