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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292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乙,女,住遂平县。系张某戊之妻。 被告张某丙,男,住址同上。系张某戊之子。 被告张某丁,男,住遂平县。系张某戊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郜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