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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进省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焦进省,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驻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焦进省,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驻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焦进省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止。宣判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7日以(2011)驻刑少终第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焦进省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进省2009年8月31日,被告与张某等人预谋后,在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乘出租车行至王子路中段后,持刀对司机陈某威胁,抢走现金3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171元)。2009年12月3日22时许,张某纠集被告人等二十余人与周某约场打架。周某一方等一段时间见没有人到,将部分人散去,后被告人等人将周某拉到盘龙山路上持刀将周某打伤。
罪犯焦进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连续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焦进省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焦进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至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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