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2月23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6月11日刑满释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唐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2月23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2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2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徐某某脱逃,本院于2013年7月21日裁定中止该案审理;2015年2月12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3月2日裁定恢复本案审理,并对唐检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唐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唐河县老邮电局家属院,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张某家大门,从其屋内盗窃一辆新日牌电动车,价值1620元。
2014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窜至唐河县人民医院老住院楼一楼病房走廊东头,趁在走廊休息的杨某某熟睡之际,将杨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价值1777元直板手机盗走。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9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携带撬棍步行到唐河县老邮电局家属院,趁该院内居民张某家中无人之际,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张某家大门,进到张某家中,将张某停放在西屋内的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唐河县价格中心价格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2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退还给失主张某。
2014年12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唐河县人民医院老住院楼一楼,趁在此看护病号的唐河县上屯乡村民杨某某在病房走廊看护床位上熟睡之际,将杨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白色魅族MX4全触摸屏直板手机盗走,藏匿到自己家中。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777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给失主杨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唐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发还赃物领条、唐河县公安局关于徐某某到案经过、徐某某身份信息、徐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其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徐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盗窃二次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徐某某入户盗窃,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酌情从重处罚。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犯罪所得赃物均已追退,可适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徐某某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扣除先前因本案羁押的20日至2015年8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全体
审判员  李新瑞
审判员  郜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杨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