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张征,女,汉族。 被告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幸运,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俄仲肥夫特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自刚,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程秀,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禹州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世博,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尹幸运,男,汉族。 被告尹世博,男,汉族。 被告刘雪平,女,汉族。 被告王自刚,男,汉族。 被告贾程秀,女,汉族。 被告边红霞,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征诉被告禹州市兴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河南俄仲肥夫特肥业有限公司、禹州市锐龙陶瓷有限公司、禹州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尹幸运、尹世博、刘雪平、王自刚、贾程秀、边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征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征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征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计16000元,由原告张征承担。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