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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栓柱、袁梅与肖金凤、任跃利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533号 原告肖栓柱,男,汉族,1949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西锋,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袁梅,女,汉族,1949年11月28日出生,系肖栓柱之妻。 委托代理人梁西锋,登封市嵩阳法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533号

原告肖栓柱,男,汉族,1949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西锋,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袁梅,女,汉族,1949年11月28日出生,系肖栓柱之妻。

委托代理人梁西锋,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金凤,女,汉族,1991年11月4日出生,系二原告之女。

委托代理人任建木,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系二被告伯父。

被告任跃利,男,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系肖金凤之夫。

委托代理人任建木,男,汉族,1953年7月16日出生,系二被告伯父。

原告肖栓柱、袁梅诉被告肖金凤、任跃利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栓柱、袁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西锋,被告肖金凤、任跃利的委托代理人任建木、被告任跃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肖金风、任跃利系二原告女儿、女婿,二原告年岁已高,丧失劳动能力,需二被告赡养,可原告袁梅住院治疗,二被告分文未付,二被告拒不赡养二原告,无奈二原告诉于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一、原告称被告肖金风不支付住院治疗费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根本没有把被告肖金凤当成自己的女儿,有什么情况从未联系过,被告并不知道原告住院的时间和治疗费用,也无人告知,二原告有七个儿女,应该按医院的治疗费单据每人分摊支付,尽力做到公平合理,被告并没有不愿意给老人治疗的意思;二、原告诉称其需被告任跃利赡养不妥当,被告肖金凤有赡养义务,被告任跃利不是赡养义务人,诉被告任跃利是主体资格错误;三、原告称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按现实生活需要太高,应当按照实际需要七个儿女分摊支付;四、原告与被告在2013年12月8日经人调解,被告给原告20100元作为赡养费,后于2014年2月28日经法律服务所丁银州调解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0元,两次共付给原告30100元作为终生赡养费,同时达成协议,协议书在嵩阳法律服务所丁银州处存放。

原告肖栓柱、袁梅向法庭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肖金凤是二原告婚生子女,被告肖金凤有赡养二原告的义务。

被告肖金凤、任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肖金凤、任跃利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

本院认证情况: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肖栓柱、袁梅共育七个子女,长子肖迎辉、次子肖志辉、三子肖志强、四子肖金乾、长女肖秀勤、次女肖金凤、三女肖银凤。被告肖金凤、任跃利系原告肖栓柱、袁梅女儿、女婿。原,被告因赡养纠纷,二原告遂诉于本院。

另查明,二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基他六子女都赡养二原告,只有被告肖金凤不赡养二原告,被告肖金凤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每月支付二原告200元赡养费,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627.73元。

本院认为,被告肖金凤作为原告肖栓柱、袁梅的女儿,有义务赡养二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肖金凤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数额,二原告每年赡养费按照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年均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计算,应为11255.46元(5627.73×2人),二原告共有7子女,被告肖金凤每年应承担二原告赡养费七分之一的份额即1607.92(11255.46元÷7人),又因被告肖金凤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每月支付二原告200元赡养费,被告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被告肖金凤每月支付原告肖栓柱、袁梅赡养费200元;关于被告任跃利的责任问题,因任跃利不是二原告的赡养义务人,二原告要求任跃利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的已付二原告30100元作为终生赡养费的意见,因二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二原告又不予认可,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肖栓柱、袁梅赡养费200元;

二、驳回原告肖栓柱、袁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肖金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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