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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自功与陈生云、陈朋明、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和自功,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生云,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朋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生云。 申请人和自功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和自功,男,1950年10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生云,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陈朋明,男,1970年9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生云。

申请人和自功因与被申请人陈生云、陈朋明、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50万元价值的财产,并为此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生云、陈朋明、孟州市鼎浩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秀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任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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