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武民重字第00029号 原告党塔连,女,汉族。 原告常波,男,汉族。 原告常二娃,男,汉族。 被告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穆小亮,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文小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塔连、常波、常二娃诉被告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党塔连、常波、常二娃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2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亮 人民陪审员 岳国贺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艳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