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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集资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元伟,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集资诈骗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河南心力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刑初字第289号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元伟,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集资诈骗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28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元伟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元伟及辩护人薛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日,被告人程元伟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濮阳县户部寨集上开设了一家“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月息1.2分至1.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李某乙等21户的存款,共计44.45万元,被告人程元伟于2013年9月份将“濮阳县农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门停业后潜逃。经查“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被告人程元伟非法吸收的44.45万元大部分用于还其开设“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前的债务,少部分用于合作社的经营开支和其本人的日常开支。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程元伟,宣读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刘某甲、李某丁、郭某甲、冯某某、李某戊、李某己、刘某乙、韩某某、孙某甲、任某某、李某庚、李某辛、郭某乙、高某某、戚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石某某、邢某某、施某某、孙某乙、孙某丙、张某甲、董某某、马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夏某等人证言,出示了入股分红合同、分红收益计划、身份证复印件、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濮阳县工商局注册股证明、房屋登记查询表、濮阳县车管所证明、程元伟银行存款查询信息、收到条、设备转卖协议、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案发经过、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元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将非法聚集的资金肆意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元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没有诈骗储户的钱,没有想把储户的钱非法占为己有,当庭未提交证据。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程元伟只是非法吸收了公众的存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秋生、张芳芳存的款项7.5万元,其中5万元是程元伟在开办合作社之前向其借的,并不是吸收来的存款,应扣除,程广合给郭某乙出具了1万元的欠条,该1万元已经发生债务转移,该笔款项应予扣除;被告人程元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元伟为偿还个人债务,2012年9月1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濮阳县户部寨集开设“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李某乙等20余户的存款,共计44.45万元。程元伟将非法吸收的44.45万元大部分用于偿还其开设“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前的债务,少部分用于合作社的经营开支和其本人的日常开支,未从事任何种植、养殖业务。2013年9月份“濮阳县农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程元伟供述:证实我前期所经营的那家编织袋厂都抵账抵给别人了。正是因为欠了别人很多钱,我才想到开一家合作社,吸收些存款来还账。2012年9月1日,我在濮阳县户部寨乡集上开了一家“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他相关手续。我刚开始和夏某合伙,当时夏某是以办公设备和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入股的,她说帮我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2个月左右的时候,夏某分多次共计从安民合作社拿走了3.5万元后撤股不干了,合作社的手续也就没有办下来,这3.5万元说是她投入的办公设备的钱。刚开始的时候用的夏某拿过来的空白入股分红合同,上面盖的是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当时我觉得每次都用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挺麻烦的,我听夏某说手续也快办下来了,所以我就让濮阳县安民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去刻了一个“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后来和老百姓签的入股分红合同上都是盖的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当时是夏某让我用的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单,并且我口头承诺在濮阳县安民合作社存款10000元,存一年可以赠送一辆价值1500元的电动车,当时大概送出去了3辆电动车。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已经不干了。濮阳县安民合作社的经营性质是:群众在濮阳县安民合作社入股分红存款,我给他们付利息。月息1分到1.5分不等。濮阳县安民合作社2013年9月1日关门不干的,前后经营了12个月的时间,一分钱的贷款都没有放过。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种植、养殖项目的经营。我雇佣的工作人员在安民合作社负责经营,我平时不在那,她们收了钱之后给我打电话,然后我去把钱拿走。我总共雇佣过三个女孩,一个叫孙某甲,一个叫邢某某,另外一个女孩我记不清名字了。2013年9月1日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关门不干之后,合作社的那些办公用品可能都让一个叫“明某”的人拉走了。我是通过我的朋友孙某乙认识的“明某”,他一分钱都没有给我。我经营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期间一共向群众吸收了40多万元,当初我建编织袋厂的时候借了别人的钱,我吸收来的这些存款大部分都用于还账了,小部分用于合作社和我个人的日常开支。我现在没有钱,没有能力将这些钱还给老百姓。
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2年3月份,我通过程元伟在户部寨集会上撒的传单上了解的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4月27日,我在安民合作社存了10000元钱,期限一年,年分红1.2%,程元伟姑姑家的女孩给我签的入股分红合同,合同上程元伟的名字是她替程元伟签的,章也是她盖的。
被害人李某庚陈述:证实安民合作社开业的时候在户部寨散发了很多宣传页,还有一辆宣传车在各个村进行宣传,我就知道了安民合作社。2013年3月6日,我在户部寨集上的安民种植农民合作社存了40000元,存期一年,利息1.2%。我们签的入股分红合同,签合同的时候程元伟没有去,只有我和安民合作社的两名女营业员,合同上已经有程元伟的名字了,公章也是事先盖好的。2013年安民合作社关门后我给程元伟打电话要钱,开始他说到年底还钱,但是到年底他说没有钱。
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实程元伟当时给我说他吸收这个钱是跟着大老板干房地产,还包地种中药材。2013年3月23日,我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存款10000元,利息月息1.5分,每月15日给利息,我一共领了4个月,大概565元左右。入股分红合同是程元伟门市里的女孩给我签的,合同上的章是已经盖好的,程元伟的名字也是写好的。
5、被害人任某某陈述:证实安民合作社开业的时候在户部寨散发了很多宣传页,我和我妻子程凤姣先后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三次款,共存了15000元,利息是月息1.2分。当时给我们办理存款手续的是安民合作社的二名女工作人员,有一笔存款只给我开具了一张《濮阳市安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员互助金凭证》,没有签订合同,其他两笔存款只签订了入股分红合同,收据上程元伟的名字是安民合作社的那两个女孩替程元伟签的,合同上程元伟的名字是那两个女孩替程元伟签的。本金未收回。
6、被害人李某辛陈述:证实我爱人孙九荣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两次钱,一共存了8000元,利息是月息1.2分。
7、被害人郭某乙陈述:证实我儿子施存修于2013年春节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10000元钱,送了一辆电动车,一共领了200元钱的利息。安民合作社关门后,我给程元伟打电话要钱,他说现在没有钱,后来就打不通电话了。2013年8月份程元伟的父亲去安民合作社拉东西,我让他还我钱,程广合就给我写了一张10000元的欠条。
8、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6日我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10000元,利息是月息1分。签合同时,是安民合作社的那个女孩替程元伟签的字、盖的章。本金未收回。
9、被害人戚某某陈述:证实我听村里人说户部寨集上开了一家安民合作社,把钱存到那里给的利息高,我以丈夫张秋生、女儿张芳芳的名字在合作社分三次共存了75000元,利息都是月息1.5分,而且都是现金存的款。有一次签合同时程元伟在场,合同上是他签的名、盖的章,其他两份合同上程元伟的名字是安民合作社的那两名女儿签的字、盖的章。安民合作社关门后,我和丈夫张秋生去程元伟家要钱,他家人给了我一个手机号码,我们给程元伟打电话,他说做生意被别人骗了,现在没有钱还给我们,说等他挣了钱再还,后来再打电话就打不通了。
10、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证实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时,程元伟在户部寨集会上搞好了一个活动,还撒传单。我在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四次款,一共存了20500元,利息是月息1.2分,他们让我是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存的钱,签入股分红合同时,是程元伟姑姑家的女孩给我签的字、盖的章。我共领了利息700-800元。
11、被害人李某戊陈述:证实我听村里的人说安民合作社开业的时候在我们村里散发过宣传页,说把钱存在安民合作社给的利息比银行高。我丈夫李某王在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8000元,我女儿李青娟在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10000元。利息是1.2分。是安民合作社的两个女孩给我们签的合同,那两个女孩说是程元伟授权她们代替他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安民合作社关门后,我们给程元伟打过几次电话,但程元伟都是一拖再拖,不还钱,再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
12、被害人李某己陈述:证实我用女儿李翠丽的名字于2013年5月13日在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25000元,利息是1.2分。入股分红合同是安民合作社的女孩给我签的,章也是她盖的。
1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安民合作社开业的时候在户部寨集上散发过宣传页,宣传页上的内容大概是说把钱存在安民合作社,他们用这些钱去搞种植、养殖之类的,挣了钱可以给存钱的人高额的分红、利息。2013年6月17日我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20000元,利息是月息1分。入股分红合同是安民合作社的两人个女孩签的字、盖的章。安民合作社关门后,我给程元伟打过好几次电话,但程元伟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都没有联系上他。
1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安民合作社开业的时候在户部寨乡集上搭了戏台唱戏搞宣传,还散发了很多传单什么的,所以我就知道了安民合作社。我先后二次一共在安民合作社存款28000元,二笔存款的存款期限都是6个月。入股方签的是我的名字,合作社法人签的是程元伟的名字。签的是入股分红合同。签合同时程元伟不在场,合同都是事先打好的,程元伟也是事先在合同上签好的名字,公章也是事先盖好的,我只是在合同上签上我的名字就行了。利息是按照月息1.2分支付的,前后我总共领到了1000多元的利息。除了利息还给过我一桶食用油、两个灯笼和一箱白酒,目的是想让我给他拉拉户。我没有给安民合作社拉过户。我给程元伟打了很多电话要钱,但是程元伟都是一拖再拖,后来安民合作社就关门了,我的本金也没有要回来。
15、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我和我丈夫李学峰先后两次共在安民合作社存款70000元,这两笔存款的存款期限都是一年,利息都是按照月息1.5分支付的。我领了前两个月的利息,共计2100元钱,领第三个月的利息的时候,程元伟一拖再拖,就没再给过我们钱。入股分红合同是安民合作社的一个女孩跟我们签的,当时程元伟不在场,那个女孩给程元伟打过电话后,就替程元伟在合同上签的字、盖的章。我父母也在安民合作社存了26000元钱,合同上写的是我父亲李朝周的名字。这70000元本金一分钱都没有收回来,期间李学峰给程元伟打过几次电话要钱,但是程元伟总是一拖再拖,说他做生意被别人骗了,现在没有钱还给我们,等他挣了钱再还,再后来给程元伟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知道我嫂子吴春玉也在安民合作社存款了,她2013年2月19日存了30000元,合同上显示的月息是1.2分。
16、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我爱人叫李朝周,我们在程元伟的安民合作社存过款,分两次一共存了26000元,利息是月息1.2分。存钱的时候给我家了三桶5L油,还有一瓶洗洁精。我们签的是入股分红合同,2013年6月份我们发现安民合作社关门了,就给程元伟打电话要钱,程元伟说让我们等等,2013年过年的时候就联系不到程元伟了。
17、被害人李某丁陈述:证实我先后两次共在安民合作社存款4000元,按照月息1.2分的利息支付的。两笔存款的存款期限都是一年。我们签的是入股分红合同,当时是安民合作社的两个女孩给我办理的手续。我一共领了50多元钱的利息。
18、被害人郭某甲陈述:证实我和我爱人在2013年2月17日一共存了15000元。利息是月息1.2分。还给了一桶5L的油和一袋洗衣粉。他吸收这个钱干什么用没有给我们说。他们让我是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存的款。
19、证人邢某某证言:证实安民合作社的老板是程元伟,他是户部寨镇王新寨村的。安民合作社当时对老百姓宣传说把钱存在这里利息高。当时程元伟说安民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在办理,但是我一直没有见到过。安民合作社没有种植、养殖的项目。每次老百姓把钱存过来后程元伟就把钱拿走了,他把钱拿走干什么了我就不知道了。合作社也没有办理过贷款,老百姓都是来存款的,没有贷款的,程元伟也不让往外贷款。2012年10月份我在安民合作社工作,2013年3月15日辞职不干的。是我们村的孙某甲介绍我去的,当时孙某甲已经在安民合作社上班了。在安民合作社上班期间都是我和孙某甲给老百姓办理的存款手续,程元伟一般都不在场,都是电话联系。章是我和孙某甲盖的,程元伟的签字都是我们替他签的。这都是程元伟授权我们替他签的字。我在安民合作社工作期间,我们给存款人出具了一些互助金凭证,但是后来程元伟不让我们出具互助金凭证了,只签一份存款合同,前后也就出具了七、八份互助金凭证。
20、证人施亚文证言:证实安民合作社当时对老百姓宣传把钱存在这里利息高。安民合作社没有种植、养殖的项目。老板就程元伟一个人,安民合作社不往外贷款,程元伟不让往外贷。程元伟还有没有其他生意或投资我不清楚。都是我和孙某甲给老百姓办理的存款手续,当时让群众签订一份分红入股合同,章是盖好的,程元伟的签字是他让我们替他签的,程元伟一般都不在场,都是电话联系,每次老百姓把钱存过来后,程元伟就把钱拿走了,他拿走钱干什么我不知道。我是2013年3月份去安民合作社上班的,到8月份不干了,我一共领了5000多元的工资。当时程元伟说安民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在办理,但是我一直没有见到过。
21、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程元伟家是户部寨新老寨的,他没有给我们说他吸收这个钱做什么,不知道老板还有没有做其他生意。安民合作社没有往外放贷,都是存钱的。别人来存钱的时候,我们电话通知他,让他来拿钱。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上班,2013年6月不上班的。我的工作就是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手续。手续都是程元伟办好的,章也是程元伟盖好的,程元伟的名字是我们写的,空白都是我们填的,这个也是程元伟要求的。我办理的没有几个,基本上都是其他两个营业员办理的。程元伟给我们说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但是我没有见过。我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存了10000元,2013年2月22日存的钱,是一年死期。给我的利息是月息三厘钱。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给我了一辆价值2300元的(小刀牌)电动车。程元伟是每个月的15号给利息,到15号让我们打电话给储户让储户去领钱。我一共领了3个月,大概是83元。程元伟让我是以入股分红的方式存的款。我是存的现金。
22、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程元伟开的安民合作社不干了,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找人把办公用品卖了,我就让左明某拉走了,但是左明某没有给程元伟钱,过了有半个月,程元伟的父亲程广合又到左明某家把这些办公用品拉走了,程元伟的父亲给左明某了几百元钱当作拉运物品的费用。
23、证人孙某丙证言:证实我所经营的婷婷超市是程元伟于2012年10月份以1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我的。
2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初的时候程元伟找我借了50000元,说是用于他的编织袋厂运营了,当时是户部寨村的张某乙为这笔借款做的担保,大概是2013年2、3月份的时候我找程元伟要钱,但是程元伟说他没有钱,就让我和张红勇一起把他的编织袋厂里的机器拉走抵账了。程元伟让我拉走的那两台编织袋厂的机器抵了90000元钱,其中有我60000元(其中10000元是利息),有张红勇30000元,另外我们还退给程元伟4000多元钱。程元伟的编织袋厂是什么时候开始经营具体时间我不清楚,反正是在程元伟开合作社之前。当时他的这个编织袋厂也没有进行生产,只是把机器拉来试了试机器,在程元伟开合作社前大半年的时候这个编织袋厂就关门了。
25、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程元伟开合作社之前借了我20万元,其中10万元程元伟用于其编织袋厂的经营了,另外10万元程元伟用于其在王新寨村的小超市经营了。大概2012年4月份的时候程元伟还我了10万元,2013年4月20日,程元伟还给我40000元,还我的这40000元钱是程元伟卖编织袋厂厂棚的钱。
26、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大概是2012年8月8日前后,程元伟借了我50000元,并承诺月息2分。从2012年9月份开始,程元伟每月给我1000元钱的利息,前后一共给了我7、8千元。2013年初,程元伟分二个月一共还给我了20000元本金。
2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初的时候程元伟让我担保,向张贵显借了50000元钱,向张红勇借了30000元钱;2012年的时候程元伟让我担保,向张继科借了20000元。借张贵显和张洪勇的钱还了,好像是在2013年4月份的时候程元伟用其编织袋厂的设备抵的账,当时他们签的有协议;借张继科的那20000元钱也还了。
28、证人张红勇证言:证实程元伟曾欠我30000元钱,这些钱2013年4月12日的时候,程元伟用其编织袋厂的设备给我和张贵显抵的账,当时我们签有协议。我只知道程元伟的编织袋厂在刚开业的时候生产过一段时间,但时间不长就停产了。程元伟在户部寨集上开合作社的事情我知道。据我所知程元伟在开合作社期间,他的编织袋厂没有生产过。
29、证人刘海东证言:证实2012年6月27日程元伟借过我100000元钱。本金没有还过,只还过大概七个月的利息,共23000元。这23000元利息程元伟是从2012年7月份开始给我支付利息的,期间隔了两个月没有支付,最后一次给我利息的时间是2013年3月份。我不清楚程元伟给我的这些利息钱是从哪来的。
30、证人程广利证言:证实2011年开始,程元伟前后三次借了我45000元钱。大概是2012年的农历8月份还给我了30000元,2012年阳历11月份还给我了10000元,2012年底的时候还给我了5000元,共计45000元。还我这些钱的时候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了。
31、证人夏某证言:证实我在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帮忙,2012年夏天的时候程元伟找到我说他也想开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让我帮他办理相关手续,当时我同意了。我没有参与程元伟的安民合作社的日常经营活动。程元伟的这个合作社开业的时候我们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停业了,公章和营业执照都被工商局收走了,可能有些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还放在公司里面,这份盖有濮阳市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入股分红合同可能是程元伟自己在我们公司拿的。程元伟的合作社开业后没几个月,他给了我们公司30000多元钱,当时程元伟的合作社开业的时候我给他拉过去了一些办公用品,我和程元伟就把我给他拉过去的那些办公用品作了一下价,让他把这些办公用品结成钱给我,这些钱就是这些办公用品的钱。除了这30000多元,程元伟没有给过我钱。
32、证人石某某证言:证实濮阳县安民合作社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3、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濮阳县工商局注册股证明:证实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34、证人程广合证言:证实程元伟是我的长子。2012年8月份的时候,程元伟在户部寨集上开了一家安民合作社,吸收了一部分群众的钱,但是干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就倒闭了,钱也没有还给这些群众。2013年8月份,我去安民合作社拉办公用品,郭某乙不让我拉东西,说她在程元伟的安民合作社存了10000元钱,我就说程元伟欠她的10000元,我替程元伟还给她,但现在我没有钱,以后慢慢还,我就给她写了张欠条。后来郭某乙都是找我要钱,但我现在没有钱还她。
另有案发经过、入股分红合同、分红收益计划、身份证复印件、濮阳市安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互助金凭证、欠条、房屋登记查询表、濮阳县车管所证明、程元伟银行存款查询信息、收到条、设备转卖协议、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户部寨派出所证明、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程元伟供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孙某甲等人陈述,证人邢某某、施亚文、马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夏某等人证言,入股分红合同、分红收益计划、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濮阳县工商局注册股证明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程元伟为偿还个人债务,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设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向不特定的群众发放宣传单等形式,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骗取公众存款共计44.45万元,在经营期间未开展任何种植、养植业务,而后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偿还其在开设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前的债务,少部分用于合作社的经营开支和其本人的日常开支,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金额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集资款至案发仍不能还回,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程元伟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程元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程元伟辩护人辩称张秋生的5万元存款系其在开设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前的债务与被害人戚某某陈述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虽然程广合为郭某乙在濮阳县安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骗取的存款出具了欠条,但程广合至今并未偿还郭某乙1万元,以上两笔存款不应从程元伟的犯罪数额中扣除,辩护人辩称张秋生的5万元、郭某乙的1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元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公民合法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元伟犯集资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程元伟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元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程元伟退赔被害人李某乙、李某庚、韩某某、任某某、程凤姣、孙九荣、施存修、孙某甲、高某某、张秋生、张芳芳、冯某某、刘某乙、李某王、李青娟、李翠丽、李某甲、李学峰、吴春玉、李朝周、李某丁、李广瑞44.4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马东丽
审判员  王东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