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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3681号 罪犯陈卫华,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卫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陈卫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8月25日晚上,陈卫华伙同甄小五、裴朝军、赵俊杰预谋后,由甄小五驾车,携带警服、手铐、手枪式打火机等作案工具,以查车为名,拦截被害人张某某的车辆,将其拽下车并将其眼、嘴、双腿捆绑,拉至登封市三皇寨,向其勒索现金50万元,由裴朝军及赵俊杰找张某某之妻取钱,后将张放回。50万元赃款被四人平分,陈卫华分得赃款12万元已挥霍。该犯系主犯。 罪犯陈卫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03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卫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卫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