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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民初字第02570号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坤,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邱坤,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2014年7月23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白某某借款120万元,口头约定一周还款,并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借款属实,但钱都投资到周口市妇幼医院的工程上了,现在妇幼医院没有支付工程款,无钱还款,愿意5月份之前偿还借款。 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原告白某某借款120万元。被告王某某无异议。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白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整”。至今被告王某某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白某某借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某某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原告白某某关于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某借款120万元。 二、驳回原告白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志强 审 判 员 王志军 人民陪审员 许书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鲁 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