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1号 原告刘建,男,出生于1968年8月17日。 被告王珍艳,女,约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诉被告王珍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建负担。 审判员 刘建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