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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金辉、潘卫东诉被告陈祖明、卢云、信阳市明港祖明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邓金辉,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生。 原告:潘卫东,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生。 被告:陈祖明,男,汉族,57岁。 被告:卢云,女,汉族,58岁,与陈祖明系夫妻关系。 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26号
原告:邓金辉,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生。
原告:潘卫东,男,汉族,1966年1月22日生。
被告:陈祖明,男,汉族,57岁。
被告:卢云,女,汉族,58岁,与陈祖明系夫妻关系。
被告:信阳市明港祖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云。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
原告邓金辉、潘卫东诉被告陈祖明、卢云、信阳市明港祖明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金辉、潘卫东以因案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金辉、潘卫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金辉、潘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74元,减半收取15737元,由二原告邓金辉、潘卫东共同承担。
审判长  余多成
审判员  郭毅勇
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