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 法定代表人马喜军,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尹利霞,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潢川开发区弋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兴伍,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马喜军,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与被上诉人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马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上诉人武陟县龙源冷冻食品厂承担。 审判长 陶加峰 审判员 邱世财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姚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