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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良宇因诉被上诉人固始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固始传铭三豆食品加工厂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宇,男,汉族,1943年1月24日生,住固始县段集乡。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宇,男,汉族,1943年1月24日生,住固始县段集乡。
委托代理人马建新,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治学,县长。
委托代理人姚文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义生,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夏传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文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义生,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固始传铭三豆食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陈传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金培宏,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良宇因诉被上诉人固始县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固始传铭三豆食品加工厂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行初字第0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良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良宇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良宇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阮晓强
审判员  李洪宇
审判员  胡素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龚 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