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869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