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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869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869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某某,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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