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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氏、刘兰英、冯轩、冯秀娟诉王峰、山西临汾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6号 原告王氏,女,193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兰英,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冯轩,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死者冯社云之子)。 原告冯秀娟,女,19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6号
原告王氏,女,193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兰英,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冯轩,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死者冯社云之子)。
原告冯秀娟,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死者冯社云之女)。
被告王峰,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临汾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市秦苏路与益民路交叉口传染病医院斜对面。
原告王氏、刘兰英、冯轩、冯秀娟诉被告王峰、山西临汾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氏、刘兰英、冯轩、冯秀娟撤回对被告王峰、山西临汾太平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6元,减半收取511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治业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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