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16号 原告王氏,女,193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兰英,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冯轩,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死者冯社云之子)。 原告冯秀娟,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死者冯社云之女)。 被告王峰,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临汾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山西市秦苏路与益民路交叉口传染病医院斜对面。 原告王氏、刘兰英、冯轩、冯秀娟诉被告王峰、山西临汾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氏、刘兰英、冯轩、冯秀娟撤回对被告王峰、山西临汾太平财产保险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26元,减半收取511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治业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