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087号 原告刘建华,女。 被告南阳市景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天才,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南阳市景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232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