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镇旗,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以原被告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审 判 员 拜立涛 人民陪审员 张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