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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镇旗,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8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镇旗,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以原被告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吕民革
审 判 员  拜立涛
人民陪审员  张 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