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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贺森与被告王景枝、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42号 原告陶贺森。 委托代理人黄贤斌,南阳市西苑法律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景枝。 被告李成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贺森与被告王景枝、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42号
原告陶贺森。
委托代理人黄贤斌,南阳市西苑法律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景枝。
被告李成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贺森与被告王景枝、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贺森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贺森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陶贺森负担。
审判员  赵显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治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