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42号 原告陶贺森。 委托代理人黄贤斌,南阳市西苑法律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景枝。 被告李成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贺森与被告王景枝、李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贺森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贺森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陶贺森负担。 审判员 赵显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