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渑民初字第507号 原告李琰,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告刘伟伟,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赵国梁,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了原告李琰与被告刘伟伟、赵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琰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琰与被告刘伟伟、赵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琰负担。 审 判 长 杨永青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