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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与河南省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369号 原告石林,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益农街26号院7号楼7单元12号。 被告河南省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石林诉被告河南省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369号
原告石林,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益农街26号院7号楼7单元12号。
被告河南省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石林诉被告河南省马水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