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41号 原告王某某,女,200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姬晓利,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湛江,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怡诉被告王湛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青怡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符 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