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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湛江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41号 原告王某某,女,200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姬晓利,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少民初字第41号
原告王某某,女,200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
法定代理人姬晓利,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湛江,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巩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青怡诉被告王湛江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青怡负担。
审判员  姚璆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符 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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