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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孝卫与王会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孝卫,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锋,男,汉族。 上诉人王孝卫因与被上诉人王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903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孝卫,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锋,男,汉族。
上诉人王孝卫因与被上诉人王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孝卫、被上诉人王会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7月9日、30日,王孝卫两次向王会锋借款共40000元并给王会锋出具书面借据。之后,王孝卫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10月分两次归还王会锋共30000元。王会锋向王孝卫讨要剩余10000元时,王孝卫以自己是担保人,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张要飞并且张要飞已承担4000元利息为由,拒绝偿还。庭审中,王会锋不承认实际借款人为张要飞及张要飞已承担4000元利息的说法,王孝卫对此未提供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王孝卫给王会锋出具的书面借据中明确载明借款人系王孝卫,王孝卫对王会锋出示的借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王孝卫所提自己系担保人而非借款人的说法,王会锋不予认可,王孝卫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该院确认王孝卫系借款人,其作为借款人,应对剩余的10000元债务负偿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王孝卫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会锋欠款10000元。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50元,由王孝卫负担。
宣判后,王孝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实际只借被上诉人36000元,而不是借条上的40000元,因此上诉人还欠被上诉人本金6000元。上诉人每次到被上诉人家里取钱的时候,被上诉人称每20000元每月利息2000元,先扣除1个月的利息2000元,两次共扣了4000元。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不应支持。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所借的36000元,是案外人张要飞花的,因为我在陶营北街开有一批发部,经济上更有保障,所以让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打了借条。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10000元的偿还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王会锋答辩称:答辩人与上诉人系街坊邻居,相住不远,上诉人向答辩人借钱时,答辩人出于人情考虑,根本未向上诉人要过一分钱利息,也从未向上诉人提出过要利息一事,答辩人当时借给上诉人钱时如果约定有利息,且月息为2000元的话,答辩人在起诉时,上诉人用钱已有数年,答辩人起诉的标的就不是10000元,应该还有利息,且利息也远远超过4000元。因此,上诉人说答辩人在借给其40000元时扣过4000元的利息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二、答辩人借给上诉人钱,一是看人情,二是有借条为证,上诉人也承认,至于上诉人把从答辩人处借的钱给谁花是上诉人的事。上诉人是成年人,也是生意人,比谁都精明,如果别人借钱,为什么别人不打借条,上诉人要去打借条,上诉人打给答辩人的借条就是最原始、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恳请二审法院主持公道,明察秋毫,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孝卫主张王会锋在出借40000元时扣除了利息4000元,实际借款应为36000元,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这一主张,被上诉人王会锋对此又不认可,故王孝卫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王孝卫上诉称本案所涉款项实际为案外人张要飞所用的问题,本院认为,向王会锋出具欠条的系王孝卫,且王孝卫亦认可王会锋将欠条所载款项交其本人,原审法院判令由王孝卫向王会锋偿还剩余10000元借款并无不当。综上,王孝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孝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祖 萌
审 判 员  刘丽娜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思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