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吴西林,理事长。 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颜晓慧。 被告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丰。 被告洛阳瑞格尔轴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秦和村。 被告颜晓慧,女,汉族。 被告徐连成,男,汉族。 被告赵丰,男,汉族。 被告石书青,女,汉族。 被告邱廷印,男,汉族。 被告秦和村,男,汉族。 被告孔丽娜,男,汉族。 被告毛幸福,男,汉族。 被告顾顺海,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洛阳鸿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瑞格尔轴承科技有限公司、颜晓慧、顾顺海、徐连成、赵丰、石书青、邱延印、秦和村、孔丽娜、毛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韩 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