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龙执字第365-3号 申请执行人李虎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三具,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龙东民初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贾三具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贾三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三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毕文甫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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