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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终极目标: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来源: 法制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早已为我们所重视。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其终极目标亦应该是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回首一年司改进程 一年来,我们欣喜地感受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各项重大举措。欣喜在于,我们通过这些举措,看到了

  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早已为我们所重视。目前进行的司法改革,其终极目标亦应该是实现司法公正,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回首一年司改进程

  一年来,我们欣喜地感受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各项重大举措。欣喜在于,我们通过这些举措,看到了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决心,看到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希望。但是,我们也应明晰,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仅仅通过人民法院的改革就能完成和实现的。这是一个庞大的、复杂的、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由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在内的整个社会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自约束、不怠责、不滥权才可能实现。

  从这个角度说,在能否实现司法公正上,人民法院只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但由于它是最后一个环节,因此我们就当然地认为这一环节对于能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至关重要,这里笔者称之为“最后一道防火墙”。

  回首近一年来法院的发展历程,变化不可谓不大。

  如今,人民法院已完成了立案登记制改革。这一制度的确立,保证了人民群众能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更便捷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这对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提高法律意识等都大有裨益,这也会大大提升我们国家法律的地位。

  同时,由于有了便捷、顺畅的诉讼渠道,人们能够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不是选择法外其他包括违法手段在内的途径,这就会减少由于纠纷不能依法得到解决而激化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设立了巡回法庭和跨行政区划法院,这对于方便巡回法庭所辖区域内当事人进行诉讼,避免由于当地各方面因素干扰影响司法公正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项制度应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条件成熟时予以推广。

  通过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使司法更加公开。将司法最大限度地置于公众的了解和监督之下,一方面增强了通过司法活动进行的法制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也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加自律,更加规范司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

  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措施,也是置司法活动于人民监督的一个途径。我们应当在参审案件范围、参审模式、参审人民陪审员的抽选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意见的采纳、人民陪审员选任及素质培训等方面更积极地去探索和完善。同时,一定要注意避免人民陪审员受聘于人民法院,即服务于人民法院,按照法官或法院的意志参与案件。否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即“陪而不审”。

  身为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已经向着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一些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和解决。比如,庭审时被告人不再穿囚服、戴戒具;被告人当庭翻供时,已很少被法官以“注意认罪态度”来呵斥;律师庭审质证及法庭辩论时,除确系时间关系外,很少被打断或制止,使得辩护律师能够充分行使质证权和辩护权,等等。这些都说明,我们的司法越来越注重人权,越来越注重律师的作用,我们国家正在向司法文明发展,也使我们看到了国家文明的希望,因为司法文明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

  此外,人民法院强调和采取了一定的必要制度和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其他法外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这些工作和努力,说到底就是为了最终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重点推进独立行使审判权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想从执业近三十年的体验出发,试探讨独立审判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独立审判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也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之所以规定和强调独立审判,就是为了使人民法院作为独立的、能够依法充分表达自己意志裁判者,客观、公正地去裁判,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发生冤假错案,出现司法不公,虽然从程序和环节来看,最终责任人是人民法院,但根源不在于此。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律确立的独立审判的法律原则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和实现。有太多的因素干扰、甚至左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案件。笔者认为,要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必须正确对待和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甚至强制。这一行为显然违法,尤其是不顾我们目前对这种行为的严令禁止,其恶愈彰。这是导致人民法院不能独立审判的最主要因素,一定要排除。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制度已经有了,但问题仍然存在,有的甚至仍很严重。关键在于,要让那些干预司法的主体明确法律是最高意志,确立一个“尚法不唯权”的法治观念。

  媒体舆论对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影响。新闻媒体作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手段之一,这是必要的,本人不持异议。关键在于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对待舆论监督。之所以有些案件由于媒体的关注或过度报道,出现失衡,应客观从媒体和法院两个方面来分析原因。从媒体方面说,由于只是了解案件的表象,难免出现报道失实乃至观点偏颇。从法院方面讲,有时为了顺应媒体及舆论的导向,作出了不适当裁判。个人以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就应该只尊重事实和法律。否则,受损的是我们人民法院的形象,是国家法律的威严。

  过于顺从“民意”。这里的民意我之所以加了引号,是因为某些案件所顺应的民意,不过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一些人或群体,以及部分公众从情感而非理性、从道德而非法律的角度去看待案件所产生的意志和情绪,不能代表真正的民意。事实上,只有依法裁判,才是真正的顺从民意。

  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合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原则和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如果真正得以实现,一切案件都会在良好的司法机制下运行。但遗憾的是,由于在权利分配、运行模式等方面存在不科学甚至是有违立法初衷的情形,以至于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形成了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之势。尤其是人民法院,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似乎成为了弱势群体。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有但不限于如下原因:

  从思想根源上找原因,就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没用真正地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失去了这一原则的指导和约束。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