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日本1946年宪法的形成及解体_阿米塔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逸斋文存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1 、 从明治宪法到和平宪法 在“和平宪法”颁布之前,日本曾经有过一部宪法,即 1889 年由明治天皇“御赐”的《大日本帝国宪 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明治宪法〉。它是一部带有浓烈神权色彩的专制宪法。〈明治宪法〉对人民 的基本权利规定甚少,只规定,“

1从明治宪法到和平宪法

    在“和平宪法”颁布之前,日本曾经有过一部宪法,即1889年由明治天皇“御赐”的《大日本帝国宪

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明治宪法〉。它是一部带有浓烈神权色彩的专制宪法。〈明治宪法〉对人民

的基本权利规定甚少,只规定,“日本帝国是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是国家元首,总揽统治

权”。由天皇总揽军队统帅权,赋予军令长官“帷幄上奏权”,即有关军令不经内阁而直接上奏天皇,由

天皇裁断之后实施。〈明治宪法〉的确立,把军权推到最高地位,使日本最终走上军国主义的道路。

     “和平宪法”可说是日本总结战争教训之后向世界作出的“公约”。但日本显然不是德国,这实在是

一个在本质上迥异于其他民族的国家。民众对于民族文化历史传统的宗教式的信仰,智识人和政治人

基于日本基本国情的地缘战略考量,都使日本不可能完全地与战前决裂,从而作出彻底地清算。日本

人对自身身份认同的暧昧性(它无法象德国将自己的未来托付与欧洲共同体一样,将其民族的命运绑

在“亚洲”这个内含杂多异质民族的不切实际的想象共同体之上。而“脱亚入欧”的历史抉择一方面又不

可能真正彻底地作到黄种日本人不可能变为白种欧美人;另一方面又不能见容于其他亚洲国家。)

也使它在实际政治中总是表现出某种焦虑感,并屡屡走向一条歧路。


2、和平宪法的形成

     日本和平宪法产生于19459月。盟军占领日本后,负责日本事务的盟国远东委员会和麦克阿瑟领导的盟军东京总部逐步开展对日本的改造。从建设现代化的电话系统,引进合格的公共卫生系统,到废除纳妾,废除租佃制,将土地分给农民,等等。同时,他们还对日本社会进行了民主改造,藉以清除日本社会中的封建色彩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赖以发动战争的土壤。其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制定一部符合现代西方民族国家模式的新宪法。  

      早在1943年初,美国政府既开始讨论战后日本政治改革问题,1945106日,美国国务院和陆海军共同拟订了SWN55/3号文件,决定先把天皇制和裕仁天皇个人分开,然后考虑新宪法问题。194510 月,明治宪法的修改工作开始。当时的日本首相币原专门指定一个委员会负责修改工作。修宪问题逐渐成为舆论焦点。19461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将新宪法草案初稿呈送麦克阿瑟。这部宪法修改草案除了个别词句上对旧宪法进行了修改,如将“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最高不可侵犯”,将“天皇统帅陆海军”改为“天皇统帅军队”外,实际上是旧宪法的翻版。由于这不符合盟军占领当局的改造意图,麦克阿瑟遂秘密下令有盟军总部民政局长惠特尼等三人负责起草一份新的宪法草案。当这份秘密草案在美日双方的商谈会议上被出示给日方时,日方的惊怖是可想见的。当时的继任首相吉田茂手中时,他只说了一句:“这无异于一次革命!”但形势比人强,日本方面最终还是不得不接受这一强制性的要求。1946113日,宪法修改草案正式公布。随后,宪法草案被分发到日本各地进行讨论。人们认真的辩论了一个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194753日,经过1000多处文字修改,〈日本国宪法〉正式生效实施。


3、和平条款

      日本新宪法共11103条,其中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日本放弃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这一条款被形象的称为“和平条款”。其具体内容表述为:“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因为这一条款,日本的战后宪法又被称为“和平宪法”,而“和平宪法”的第九条也已成为日本战后思想的最重要的基本文件。该条表达了两项基本意图:(一)放弃任何战争;(二)废除军备。并且在时间上是“永远”,即不是当时的暂时措施,而是作为国家永久的方针[1].我们还可以看到第九条前款并没有区别战争的性质,它在规定禁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的同时,并没有允许为了自卫的战争,因为日本发动的多次侵略战争都是打着自卫的旗号进行的,声称“大东亚战争是自卫战争”、“日本是为了自卫而打仗”。1931年日本发布的宣战诏书中就极力强调日本开战的理由是“奋起自卫”。并且,退一步说,自卫战争说到底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所以,应该把第九条规定的放弃战争理解为放弃所有意义上的战争,而不是有所区别,这样才是符合立法原意的。为了完全有效地放弃战争,最重要的是废除军备。因为如果没有军备,即使想进行战争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后款进一步规定“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该款中的“战争”一词历来也是争议颇多的,争论的焦点是它是否包括自卫战争。根据系统解释的方法,由于后款与前款紧密相连,该“战争”也应解释为一切战争。因此为了自卫而保持战争力量也是禁止的。

责任编辑:逸斋文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