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张璟超:义理的扩展.五论_阿米塔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逸斋文存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7
摘要:人通过精神自由状态的开启,对生活世界的自然状态进行审视,从而形成具备扩展义理的判断—意志,以公民行动的形态进入生活世界,促成宪法生活的法权结构,也即人得以自主的环境条件。在这种以自主个体的普遍同意为根基的法治结构中,人作为公民得以进一步

      人通过精神自由状态的开启,对生活世界的自然状态进行审视,从而形成具备扩展义理的判断—意志,以公民行动的形态进入生活世界,促成宪法生活的法权结构,也即人得以自主的环境条件。在这种以自主个体的普遍同意为根基的法治结构中,人作为公民得以进一步充实义理扩展的公民气象。而当这种扩展及环境未促成时,人又很容易将被遮蔽的缺陷状态视为充分的自然,作为完全的规律加以把握,并视为对必然的认识,也就是理性命令。但一旦有能力开启义理的扩展,我们才更充分而深入的认识到应有的规律及如何把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人是理性而自由的。义理的扩展,分开来讲,就是三点,义理宪法、公民行动、历史结构,合起来讲,就是在历史结构中通过公民行动促成宪法政治,形成宪法生活。当我们将此作为一个时代命题加以把握,则可以更清楚的理解近代历史的脉络。如果说中国近代史的主线就是义理的扩展,宪政主义的中国化,亦即法权化的致良知,也就是公民行动,这一主线的发展则有三段。第一段为孙中山的革命运动,走向共和。第二段为张君劢的立宪运动,抗战建国。第三段为台湾的民权运动,确立民主。民国百年,共和创立,宪法制定,民主实现。三阶段的公民行动对应三大社会运动,三段建设目标。总体来讲,就是商谈民主法治国的建构。具体入手,就是公民行动,社会运动。每段前后,有先声,有流变,而中间为汇总。我们处在第三阶段的过程中。在这一阶段中,政团的组织行动有初起、有中断,然后有与日常社会生活议题更为直接相关的自力救济运动,而这一状态没有向上的进一步提摄,则沦为消解,进而坠落。故最终还需突破到公共政治的领域。正是在这一历史结构中,作为历史规律的义理扩展经过传承与流变,以公民行动也就是作为法权化的致良知得到一种规律-意志的把握,在历史开展的过程中获得一步步的彰显与确认。对于这个意义上的公民行动,我们视为理性的自由的开展,也就是康德所说的“使规律见之于行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4月第1版,P30

      规律见之于行动,也就是义理的扩展。这意味着不仅是如自然的“物件”那样,只是“按照规律起作用”。理性提出的要求是要人在自觉审视的基础上以自我立法也就是内在规定的方式促成行动。只有在这个状态中,我们才说人是有自由意志的,而不再只是随意被或新或旧的东西进行“代表”。作为人对规律的把握,实践意志的形成指向人通过自觉审视而自我规定的强制性,也就是理性命令。这种理性命令在生活世界中的展开,可以称为规则。作为把握规律的实践意志,规则又存在日常行为与公民行动两个层面。作为日常的行为准则,我们通过每一个风险条款的审订、每一个审批环节的增减、每一个事项流程的申报、每一个投资项目的论证、每一个土地面积的核实、每一个经营指标的预估、每一个资本溢价的核算、每一个抵押信息的查询、每一个诉讼请求的推敲、每一个公共关系的处理、每一个内部邮件的抄送这样的日常作业去运作规则。但是,如果我们还能进一步追问这些运作背后的机理与问题,即推进到对此日常生活背后的历史结构的审视,就可能促成理性反思意义上的本心自觉,在这种自觉的审视和反思中我们将有可能获得对生活世界的新的更为根本的认识,也就是义理的把握。这也意味着我们需要设定一个新的向上的目的,超越日常生活世界的公共领域的目的,指向更根本的价值依据的目的。在这一可能的反思-追问的过程中,新的目的设定过程中,我们将获得更稳固的理性命令的自我立法,从而有可能从日常行为突破到公民行动。这一方面需要与公民行动互为条件的外在制度环境的开辟,宪法政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需要自我意识的提升,精神自由的开启。所谓自反而诚,本心自觉,就是在精神自由而非自然盲从的状态中获得反思-行动的激发,由此走向公共自由的宪法生活,反过来,这种义理自觉意义上的行动扩展也将促成日常世界的更新,乃至历史结构的修正。

       不理解此意,则难免错乱。错乱的表现随质性而有不同,不理会究竟者,只是吠影吠声。例如三种,一是将自然等同于理性,一是将套用等同于规则,一是将认识与行为对立。第一种将那不自觉的日习惯常、单纯的未思的自然本能直接等同于需要通过本心自觉、理性审视而把握的道体,将物件工具的自在行为等同于人身审视的自觉行动,从而将需要法权化的公民行动混淆于单纯的日常行为。由此混淆,构成了知障;第二种搬弄套话,当作理性的运作。但作为人自觉自主的理性命令,规则如何形成,如何实际运作,人作为理性存在物如何自我立法,法权结构如何取得普遍同意的根基,对于这些它们是未思的,因未思而曲解,曲解而喷射,则成为卑琐;第三种是忽而说没有深入的逻辑把握不行,忽而说只有深入的逻辑把握不行,最终你不知道他到底要说什么,只是自抽。

      但这些仍属枝节,重要的是建立反思—审视的机制,引导实践意志的判断,进入宪法生活,也就是由精神自由的内在自主扩展到法权自由的外在自主。精神自由作为认识结构是法权结构的行动驱动,作为内在自主则是人取得法权自由的前提条件。这是一面。另一面,通过反思—批判的公民行动进入生活世界,意味着宪法政治不再只是单纯的权利结构概念体系——仿佛已经营造出了一个物自体,而是在公民行动进入生活世界的过程中,在行动展开为生活现象的过程中实现宪法政治。宪法政治作为外在条件,反过来保障并进一步培育精神自由的内在自主。

      所谓即用见体,一方面要见体,一方面要即用。即用不见体,没有认识上的把握,则流于枝节的因循,空转,乃至错乱。不由用而欲见体,则不会有实质的把握和确立。落于一边,只成偏枯。所谓见体,从致良知来讲,就是彰显道体。周濂溪说“默契道妙”,默契是与人的本心的自觉相连,所谓自反而诚,要人有一种精神自由意义上的审视,一种认识上的理性把握,否则只是不自觉的服从自然偶然性的日常,只是荒谬。而默契的对象是道妙,道妙即所谓“大哉乾元,万物资始“,是牟宗三所说的“创生性的实体”。牟宗三说“了解文化要从创造灵魂理解,落到现实从风俗习惯看,都有毛病”,创造灵魂就是道体,需要基于精神自由的反思审视后的认识把握,进一步还需要促成自由意志的公民行动,然后将只是依循自然本能的有毛病的风俗习惯加以理性的修正。在我们所面临的时代困局中,一个最凸显的毛病毋宁就是宪法生活的匮乏,这正需要精神自由对传统义理加以扩展,公民行动对生活世界加以法权化,所谓“随时把道体提出来,使生命通化,通化以后,坏的风俗习惯就统统化掉。”(《宋明儒学的问题与发展》,p91)这个随时,就是指向我们的时代问题,随时的把道体提出来,就是通过时代命题对义理加以扩展,从而这个道体就是康德所说的必须视为先验必然的组成国家的法律(参见《法的形而上学原理》p138)——通过恢复对义理、对“于穆不已”的道体的历史文化记忆,重新获得对于对先验性和必然性的感受,进而在精神自由与宪法政治的民族新文化的时代命题的理解中将这种先验—必然理解为组成国家的根本法,也就是法权化的道体。将这个法权化的道体提出来,一是精神上的彰显,进而是意志-行动的开展,即“生命的通化”,把坏的风俗习惯化掉。这个“化掉”就是生活世界在审视后的修正、再生为宪法生活,成为民族新文化。

责任编辑:逸斋文存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