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冤案!如此查封行为!!如此国家赔偿!!!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学论文 如此冤案!如此查封行为!!如此国家赔偿!!!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的民事诉状称:“近几年来,孙跃权租种十五队土地,欠各种费用56857元……目前孙跃权把本已交到连队的大豆,擅自抢回家中”……同一案件同一原告2001年3月28
法学论文 如此冤案!如此查封行为!!如此国家赔偿!!!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黑龙江省八五一一农场的民事诉状称:“近几年来,孙跃权租种十五队土地,欠各种费用56857元……目前孙跃权把本已交到连队的大豆,擅自抢回家中”……同一案件同一原告2001年3月28日民事诉状的请求事项:“要求被告立即偿还39785.07元承包期间所欠的实物地租款”。原告所诉孙跃权欠56875元,没有事实根据。称“孙跃权把本已交到连队的大豆,擅自抢回家中”更是荒唐。孙跃权应交的实物地租款早已在已卖出的大豆中扣除了129521.83元。他存放在连队场院的大豆完全是属于自己的,连队场院是农场给职工的收获场地,孙跃权将大豆存放在连队场院并非是交到连队,即使他将自己所有的大豆拉回家中,又何谓“抢”呢?但是早在起诉之前的12月8日,队长刘军伙同书记赵友林、机务队长张顺利、统计李喜全和法官宋永和、王金玉一行六人,就对孙跃权家进行搜查(也不出示证件和手续),一粒大豆也未搜查出来,就回到连队。孙跃权到连队寻问情由。当时二法官正与连队干部打麻将。看到孙跃权来搅局,就对他说:“怎么不服呀?还来追问,再问将你的大豆及家产全扣了。孙跃权不服,此时法官宋永和从包里拽出一张纸在上面写好后交给孙跃权。就是白纸上写着扣押单:扣押孙跃权中洲牌四轮车一台带斗。房子56平方米,大豆约五吨,并当即带人到孙跃权家开走四轮车要走房照。后来补的盖着公章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01)牡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书称,因孙跃权欠款纠纷一案,裁定:1、查封孙跃权在八五一一农场十五队的中洲牌四轮车一台、住房56平方米。2、查封在八五一一农场十五队场院的大豆约五吨。该裁定书没有审判员姓名,没有落款年月日。虽然扣押单上写的是扣押约五吨大豆,但实际上查封的是全部存放在连队场院的大豆75.776吨,孙跃权多次要求连队和法院分离出五吨大豆,均不予理睬。直到因为盖大豆的帆布破损,大豆霉变,75.766吨大豆除了霉烂、灭失的之外,仅卖了12020元,买豆的人把款交给孙跃权之后又被法官抢走。牡丹江农垦法院(2001)牡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租种十五队土地、承包期间所欠的实物地租款没有审理,因为在开庭之前法官就知道原告诉求无理。原来,2000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原告土地690亩,但实际被告只耕种了586亩,按实际承包面积被告并不欠原告实物地租款。原告系恶意诉讼。本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但法院是农场的法院,是不能判决农场败诉的。因之绞尽脑汁为原告着想,替原告补充诉讼请求,称原告诉称中包括往年陈欠17071.93元(原告两次诉状中均无此内容)判决支持了此项请求。称“原告依土地承包合同诉讼被告给付实物地租款,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与债务纠纷合并审理,应另行起诉。”而事实上本案原告所诉就是土地承包纠纷,往年陈欠款是劳动争议,法律规定了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能直接审理。“应另行起诉”的正是本案所判决的内容,而本案应判决的内容却不判决。因为法院就是原告的法院,原告再无理也得胜诉!该判决“应另行起诉”的用语只是试图为原告的恶意诉讼开脱。而原告是不可能再起诉的。以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7071.93元,来掩盖原告的恶意诉讼,并以此作为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1380元的理由。其实上述欠款双方无争议,原告也未请求。法院无权审理。更无权以此为由查封被告财产。保险金是为了购买将来的生活保障,因为当事人欠了保险金就断了今天的生路,这难道就是保险的意义?况且是原告未请求的事项!本案在被告不欠原告一分钱承包费(反而是原告多收了29000余元承包费)的情况下,原告恶意诉讼,法院查封被告四轮车、住房,扣押七十多吨大豆并致霉烂。并因此中止承包合同,不给被告土地,又无理延长被告退休时间。这就是所谓“如此冤案!如此扣押行为!!“(2004)牡垦法赔确字第1号赔偿确认决定书称,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无因本院原因对查封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责任,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现象发生。故对于赔偿确认申请人孙耀权的上述赔偿确认请求及为此上访而又支付旅差费的赔偿确认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裁定:不予确认违法。明明孙跃权的75.776吨大豆因为法院的查封而霉烂、灭失后仅售出12020元,法院仍称没有因查封致财产毁损、灭失现象。法院是依法查封,即使有也不是法院的责任。这就是“法律”!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5)垦赔确申字第5号总算稍微讲一点理,裁定撤销了(2004)牡垦法赔确字第1号赔偿确认决定书,确认其查封黄豆的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孙耀权对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赔偿孙耀权五吨大豆款9500元)不服,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请求各项费用共十八项1166362.35元。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7)垦法委赔字1号赔偿委员会决定书除维持赔偿孙耀权五吨大豆款9500元之外,增加赔偿孙因参加诉讼支出的车票、住宿、复印费、误工费共6720.20元,这证明八五一一农场诉孙跃权一案的判决是错误的。对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就有点无赖的味道。国家赔偿法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统治者只是人民的官吏,而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们必须遵守和执行人民制定的法律并接受法律的制约,违法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赔偿法就是把国家从天空上拽下来,使之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站在同一地平线上,然后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遵守法律。国家赔偿的功能之一是权利救济功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是比普通民事赔偿更能充分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救济方法。普通的民事赔偿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国家赔偿怎能按损失十五个赔偿一个呢?(本案孙耀权损失75吨多大豆赔偿五吨)。人民法院如此的不顾事实与法律,谈何司法的公信力?(刘治成,2017年3月3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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