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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如此妄言——精准认知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独立_谈华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4
摘要:近日,殴打香港占中者曾健超的七名警察被香港区域法院宣判,判决七名被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立,均判刑两年,并不能保释。另外其中一名警察的另一项普通袭击罪罪名成立,判刑一个月,与前述两年刑期并罚。与之相对,占中者曾健超却只判处刑罚五周并获

近日,殴打香港占中者曾健超的七名警察被香港区域法院宣判,判决七名被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立,均判刑两年,并不能保释。另外其中一名警察的另一项普通袭击罪罪名成立,判刑一个月,与前述两年刑期并罚。与之相对,占中者曾健超却只判处刑罚五周并获得保释。

目前对于本案的外界评论焦点是判刑过重,认为七名警察是对分裂国家行为的惩罚,这样做有一定合理性,在情感上可以理解。更有甚者提出,香港的司法太过独立,甚至独立出中国的主权倾向,没有切实维护到中国的利益。既然如此,且不论“七警案件”,先大家详述一下香港和澳门的司法独立究竟是怎样的。

众所周知,香港和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内容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其中,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是指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可以独立审判案件,并对案件进行最终裁决。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1.司法权专属于特别行政区法院,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行使或参与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权。2.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系统独立组建,独立运作,与大陆的法院没有组织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尤其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双方也不会产生交际或发生关系。但是大陆法院和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互相申请司法协助,我们称之为区际司法协助,比如区际调查取证、区际文书送达、区际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等等。3.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对案件的终审裁决,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出,不需要上诉到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4.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如此乍看,特别行政区法院貌似与中央权力机关没有联系,实则不然。我国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涉及到的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在审理案件中,遇到有此类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法院需要先向行政长官汇报,行政长官再向中央政府说明情况并取得中央政府发出的证明书,然后法院才能继续审理。值得一提的是,涉及到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的案件也无须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基于以上认识,香港的司法还是在中国国家主权之下而独立行使职权,并没有网友妄言的那样,不受任何干涉或者国家对其没有任何制约。在中国梦的法治蓝图下,我国的法治在某些方面正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无论是内陆地区还是特别行政区都将会从中受益,更多地造福两岸人民。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