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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1997-3-6 4:16:08 ——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1997-3-6 4:16:08


        
    ——1997年3月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香港将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现在香港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香港回归祖国后,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
    1996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这个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新华社香港分社,在深圳市征询了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草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又作了修改。
    现将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这是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并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现在是按城市约22万人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约88万人选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参照这个分配方案,香港1995年人口为631万(全部为城市人口),应选举全国人大代表29名(香港地区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为28名)。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再增加全国人大代表7名,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6名。
    二、关于选举方式
    按照本次会议将通过的关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的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于1998年1月底以前选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考虑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400名推委会委员中,有工商、金融界人士,专业界人士,劳工、基层、宗教等界人士,以及香港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包括了香港各阶层、各界别、各方面的代表性人士,选举会议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为基础组成,是适当的。同时,根据多数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把选举会议成员扩大到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香港居民中的政协委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也是必要的。因此草案规定,选举会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以及不是推委会委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这个办法只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三、关于选举程序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根据需要,经反复研究,草案作了以下规定:
    1、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推选十一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2、选举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议,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3、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一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4、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名额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名额超过二分之一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全体成员进行投票,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5、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6、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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