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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失职行为该“入刑”吗

来源:法博管理 作者:法博管理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话题专题 ???? 27日晚21点左右,天津大悦城南开店4楼中庭,一家长手里抱着两个2-3岁的孩子靠近中间玻璃围栏天井处,孩子没抱住,两个孩子全部掉到负一层,当场死亡。 关于这次事件家长的监护失职行为,有网友认为家长应该担负刑责。 全国两会前夕,由民盟中央
话题专题 ???? 27日晚21点左右,天津大悦城南开店4楼中庭,一家长手里抱着两个2-3岁的孩子靠近中间玻璃围栏天井处,孩子没抱住,两个孩子全部掉到负一层,当场死亡。 关于这次事件家长的监护失职行为,有网友认为家长应该担负刑责。 全国两会前夕,由民盟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13名四川籍政协委员联名递交提案《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未成年人监护失职入刑。 面对此类事件,刑法应不应该介入?在什么情况下介入才比较合理呢? 博文汇总: 王强军:警惕肃杀的刑法介入家庭教育 父母对子女更多地是“爱和教育”,出于疏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毕竟还是少数。刑法惩罚的行为应当具有普遍性和高发性。我们可以分析现行刑法典中的478个罪名,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罪名所惩罚的行为都具有高发性和频繁性。类似行为发生的偶发性特征,决定了并不需要刑法的介入。【详细】 百里溪:不宜追究兄妹坠亡家长刑责 从过失的角度而言,我们需要确定的是,家长抱着小孩在栏杆边缘行走是不是一个危险行为。如果是,那么家长就有“应当”的注意义务,因为其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小孩死亡的,当然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一般而言,家长抱着小孩在栏杆边缘并不会增大小孩掉落的可能性,但会增加掉落所造成的伤害。就本案而言,刑法所要求的罪过,其主要关注点应当是抱小孩行为的危险性,而不是掉落之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家长的行为增加了小孩掉落之后造成的伤害,在法律的定性上,如在刑法罪过和民法过错两者中选择,本文觉得认定为民法过错更为适当。【详细】 郑智银:未成年人监护失职行为“入刑”的建议不切实际 从客观上来讲,所有造成儿童伤害和死亡的意外事故,都与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有直接关联。可问题是,这种过失(疏忽)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是否合适?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从正义角度看是为了惩罚犯罪,从功利角度是为了预防犯罪。从正义角度看,失职父母本身就是受害人,那么处以刑罚实质上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而从功利角度看,这种预防犯罪的手段意义不大,如果草率立法,甚至根本无法执行,不具有可操作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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