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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看法-趣味行诉案例(三)中国法律与同性婚姻关系

来源:蔡思源律师的博客 作者:蔡思源律师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思源看法-趣味行诉案例(三)中国法律与同性婚姻关系 趣味行政案例是作者蔡思源(联系电话/微信13137732292)研习行政裁判文书过程中精挑细选的一些不常见的行政诉讼判例。通过展示此类行政裁判文书,希望各位朋友增加行政法律学习兴趣、开阔行政法律思维。
思源看法-趣味行诉案例(三)中国法律与同性婚姻关系 趣味行政案例是作者蔡思源(联系电话/微信13137732292)研习行政裁判文书过程中精挑细选的一些不常见的行政诉讼判例。通过展示此类行政裁判文书,希望各位朋友增加行政法律学习兴趣、开阔行政法律思维。所有案例均原文转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对外公开发布的行政裁判文书,仅供学习使用。作者对转载的裁判文书内容及其真实性、有效性不承担法律责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425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麟。委托代理人黄思敏,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伏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亮。委托代理人石伏龙,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黄萍,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天明,系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福康,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麟、胡明亮因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芙蓉区民政局)不履行婚姻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2行初3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起诉状,本案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 、第五条 、第八条 等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必须是男女双方。二上诉人均为男性,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条件,其要求判令被上诉人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没有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违法,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处罚对象包括同性,婚姻登记也应涵盖同性,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应当解释为男女可以平等地和男方结婚,也可以平等地和女方结婚等,其理解明显超出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男女”的文义范围,属于曲解法律,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根据宪法等关于平等和人权的要求,婚姻登记排除同性是歧视,对同性申请婚姻登记应予办理,该主张系否认法律的效力,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文麟、胡明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周永代理审判员黄姝代理审判员陈丽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赞
责任编辑:蔡思源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