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 正义网钦州2月24日电(通讯员 陈清)广西浦北县工程老板宁某某,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龚某某、王某某给予其的关照,多次送给龚某某二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近日,由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宁某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4至2016年间,被告人宁某某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在通过挂靠某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的浦北县城泰和幸福苑北向山头土方平整工程、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浦越路沥青路面工程等过程中,被告人宁某某为感谢时任浦北县征地拆迁中心主任龚某某以及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某某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龚某某、王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最终根据被告人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