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海:世上果有“鬼遮眼”?
来源:法律放光彩 作者:法律放光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心情文章 刘家海:世上果有“鬼遮眼”? 我为正常行驶被“闯红灯”状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一案,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正式立案,并定于2017年3月10日下午在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7月23日,我驾驶...汽车在...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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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文章 刘家海:世上果有“鬼遮眼”? 我为正常行驶被“闯红灯”状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一案,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正式立案,并定于2017年3月10日下午在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开庭审理。 2016年7月23日,我驾驶...汽车在...广场红绿灯路口...交通指示灯为前方左转箭头指示灯绿、前方圆形指示灯红、现场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提示的情况下,在右转车道右转行驶,被电子警察拍照记录为闯红灯违法行为。我在办理2016年车辆年检前,接受了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的处罚并向被告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缴纳了罚款。事后,我于2016年12月6日向法院起诉。 收到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答辩及举证材料后,让我非常吃惊。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我被处罚时的圆形红灯居然变成了右转箭头灯红灯。 根据我的记忆,当时行驶到该路口时发现两个指示灯中正前方一个圆形红灯,左前方一个箭头向左转绿灯,我还特别犹豫了一下,觉得这个指示灯配置有问题,应该是右前方还有一个箭头灯以红黄绿色指示右转车辆才合理。犹豫之后还是右转了。右转之后,我还特别感叹,桂平市毕竟是县级市,水平低,转个红绿灯都不会装,跟我们南宁首府不是一个层次,我们在南宁经过了整洁畅通大整治的洗礼之后就已经不会再出现这种让人迷糊的红绿灯了。正因为如此,后来收到交警部门短信提示这次闯红灯要罚款200元扣6分的时候我就特别郁闷。 为了早一点办理2016年的汽车年检,在交警部门规定不处理完违章不得办理年检的强制之下,我特意早早就去处理这次所谓的违法行为。在交警部门处理时,我特意仔细看了值勤人员在电脑里展示的现场图片,确认了确实是圆形红灯下右转的。这是第一次确认。因为处罚决定书上只作了罚款200元的处罚,没有扣6分的内容,回家之后我还跟家里人说这次只罚款不扣分,不知道是什么优惠政策? 但是,后来我在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处罚项下还有扣6分的记录,觉得很不好理解,执法部门怎么会搞这种阴阳版的处罚决定呢?再想想自己一向谨小慎微,在国际大都市南宁都极少有违章,居然是在回老家的小小县城搞这么一单闯红灯扣6分的“严重违章”,这份“礼物”也太重了!于是心有不甘,才开始想对策。这一上网搜索,发现圆形红灯是可以右转的,再查法条,确实也如此规定的。我这才确定我是正常行驶,没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 于是,在协调处理2013年兰海高速违章案2015年处罚缴款通过年检后2016年又出现交警信息平台重新记录为“未处理”“未交款”的问题时,在南宁交警二大队工作人员一张一张地翻看电脑信息图片的过程中,我不动声色地又一次查看确认了本案现场当时是圆形红灯的事实。这是第二次确认。 国庆节黄金周再回桂平,我注意观察了这个是我郁闷的路口红绿灯,发现原来的圆形灯已经改为箭头灯了。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改的。同时我有观察了其他一些路口,圆形红灯旁附加有红灯亮时可以右转的提示。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加的。我还感慨了一番,县级市也在进步。 经过与广西交警总队、南宁交警支队、南宁交警二大队反复协调,仍然无法解决2013年兰海高速违章案2015年处罚完结后2016年又被重新记录违章“未处理”“未交款”的问题,为了2016年的年检,我只得被迫又重复再接受一次处罚。在去接受这次重复处罚的时候,我在交警工作人员一张一张地翻看电脑信息图片的过程中,又很特意地查看了本案当时现场的图片,又再一次确认当时现场确实是圆形红灯。这是第三次确认。 现在,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中,右转圆形红灯变成了右转箭头灯,让我惊诧不已。到底是交警造假呢还是我老眼昏花看错红灯了呢? 如果说交警为这一次200元的官司公然造假,好像不太可能,好像也没有多大的价值。即使有什么价值,警察公然造假就是细思恐极的事了! 但作为我来说,在我所有的所谓违章当中,只有这一次是所谓的闯红灯,所以,不存在将这一次违章与别次违章向混淆的条件和情况。要是说眼花看错嘛,如果说一次看错,可能还可以理解,但是,带着疑问、带着目的去进行验证性地查看三次,如果说还会看错,这是不可以想象的。 难道世间真有鬼遮眼? 接下来的官司我还打不打?怎么打啊?刘家海:正常行驶被“闯红灯”,不知能否讨个说法?发表时间:2016-12-06 22:48 阅读次数:748 所属分类:心情文章 今天终于在法院交了材料,但还没有立案,让我只告一个被告,我不同意,就叫我回来等他们研究再给我电话。呵呵!原告:刘家海,......被告: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广西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一、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45010011625133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所涉项下违法记录信息。二、起诉事由2016年7月23日,我驾驶...在...广场红绿灯路口...交通指示灯为前方左转箭头指示灯绿、前方圆形指示灯红、现场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提示的情况下,在右转车道右转行驶,被电子警察拍照记录为闯红灯违法行为。我在办理2016年车辆年检前,接受了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的处罚。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于2016年8月2日对我作出了4501001162513363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以200元罚款,我随即向被告广西交警总队缴纳了200元罚款。处罚前,经值班民警在电脑里向我翻看展示电子照片,确认系圆形红灯亮时右转,且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的提示。在协调处理另一重复处罚的“违法记录”时,值班民警在电脑里翻看展示电子照片时,我又再次确定本案确系圆形红灯亮时右转,且并无红灯亮时禁止右转的提示。(一)关于处罚错误。1、经查询和学习交通知识及交通法规得知,在没有特别禁止的情况下圆形红灯亮时右转属于正常行驶,并不属于违法行为。2、在我的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作扣6分的处理,而事后查询被告的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却有罚款200元记6分的违法记录。处罚决定内容对我有误导,是个陷阱。(二)关于诉讼请求。本次诉讼除了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书之外,增加了撤销违法记录的请求。这是有前车之鉴的。去年年检前我接受了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对我在兰海高速的一次“超速”的处罚后进行了年检,之后因我不服,该处罚被撤消后,竟然被告的交通管理信息平台将我的违法记录恢复为“未处理”“未缴款”的状态,今年在年检前又被重复处罚一次后,才得以年检。因此,违法处罚被依法撤消后,继续落实撤销“违法记录”乃是应有之义。(三)关于被告。收取违法罚款是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行为重要的不可分割的内容。且便民的异地处罚对作出处罚决定的被告南宁市交警支队的举证能力造成一定的限制。撤销“违法记录”也有赖于广西交警总队的作为。因此,增加被告广西交警总队是合理的。请求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的处罚行为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法定程序等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判决。【收藏本博文】 【转载本博文】 评论[发表评论]昵称:法律放光彩 博客:falvguangcai.fyfz.cn 时间:2017-02-17 21:51定于2017年3月10日下午三点在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开庭审理。昵称:法律放光彩 博客:falvguangcai.fyfz.cn 时间:2016-12-16 22:37昨天已正式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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