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损害赔偿请求权
来源:上海律师陆欣 作者:上海律师陆欣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规解读 物权法解读——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此处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其物权受到侵害而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法规解读 物权法解读——损害赔偿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此处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其物权受到侵害而要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有别于物权请求权。 从制度价值而论,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不可相互代替:对物权的保护需要物权请求权,也需要侵权请求权,只存在一方面的保护是不全面的。由于单纯的侵权请求权不能满足物权保护的需要,往往还要在侵权请求权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同时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这样一来不仅造成了理论体系上的混乱,也会导致适用上的困难,不利于全面、规范地保护物权。具体而言: 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目的。 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请求原物返还、请求妨害排除和请求妨害防止,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其目的是为了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恢复的损失,即以货币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时,首先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以尽可能地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只有在遭受到的损害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予以恢复原状,而使遭受到价值贬值时,才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如果物权遭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物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利益时,就只能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使物权得到保护。由此可见,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但是只有两者同时并存的立法模式才是对物权最完善的保护机制,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完备的。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 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只需证明侵害或妨害的存在,而不需要证明他人对该财产的占有、侵害或妨害是否具有过错,即可提出请求。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似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必须以相对人有过错作为要件。如果以侵权请求权替代物权请求权,按照侵权请求权的归责原则要求权利人必须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问题举证,实际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对于保护物权极为不利。此外,从危害后果上来看,事实上常常出现不法侵害人阻碍或者妨害物权人行使其物权,可能是对将来行使物权造成妨害,或是对物权造成了妨害或危险,此种妨害或危险本身并非一种损害,常常难以货币的形式来具体确定或定量,但这并不影响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对这些妨害或危险予以排除。在物权的保护中,若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没有损害赔偿之债,就失去了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基础。损害赔偿之债要求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应负赔偿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物权遭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不管物权人遭到的价值上的损失如何,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侵害和妨害物权的行为,既符合物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此时.即发生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在上述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物权人当然可以行使选择权。不过,比较而言.行使物权请求权对物权人更为有利,因为物权请求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过错为构成要件,物权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铷.等等。如果加害人的行为既使物权人之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又使物权人遭受损失,则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同时.还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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