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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射击摊案故意认定及鉴定采信存质疑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案例论文 摆射击摊 鉴定标准 主观故意 明知 认定 前两天,在网上和朋友圈同时见到了天津摆射击摊案的二审判决书,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赵春华明知为枪支而擅自持有和枪支鉴定标准合法有效。这两个依据是否存
案例论文 摆射击摊 鉴定标准 主观故意 明知 认定 前两天,在网上和朋友圈同时见到了天津摆射击摊案的二审判决书,被告人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赵春华明知为枪支而擅自持有和枪支鉴定标准合法有效。这两个依据是否存在瑕疵,对被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涉及到正确理解主观故意以及规章等其他规范文件在审判中的地位等问题。一、主观故意的认定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构成故意犯罪的前提是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是实施行为所凭借的工具。我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明确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故被告构成故意犯罪的条件,是已经明确知道所用的气枪具有《枪支管理法》规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持有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认定被告具有主观犯罪故意需要有确凿证据天津摆射击摊案二审法院认为被告构成故意犯罪的理由,是涉案枪支外形与制式枪支高度相似,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正常发射、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且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赵春华对此明知,其在此情况下擅自持有。这一理由有两个值得探讨之处:一是被告明知气枪“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具有主观犯罪故意的依据。因为“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同《枪支管理法》规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是有明显区别的,这两者的伤害标准明显不一样,前者轻于后者。二是具有明知气枪“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确凿证据,才能得出构成犯罪主观故意的结论。能够证明被告明知气枪属于国家管理的枪支范围才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所属人群对枪支的认知程度是判定被告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本案以前一般法律工作者都很难知道气枪属于国家枪支管理的范围,河南某法院拍卖玩具枪就是例证,普老百姓就更难知道了。一般人不相信摆射击气球所用的气枪,会象制式(军用)及火药为动力枪那样足以对人造成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后果,故不能认定其主观心态为明知持有此类枪支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也不能认定其具备主观犯罪故意。缺乏确凿证据,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就很牵强。三、部颁标准或规范文件同定罪量刑的关系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刑事处罚,却没有规定枪支鉴定的技术标准。一般情况下,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更详尽的规定时,定罪量刑一般要以部门规章等规范文件做为参考,否则刑事审判就会无法进行下去。比如在《刑法》刚刚增设危险驾驶罪时,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酒驾检测标准,当时则采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布《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作为参考,侵犯商业秘密罪至今还没有对权利拥有者造成损失如何计算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民事法律有关计算损失的规范文件。规章等规范文件做参考时,要注意不能同法律相冲突,相冲突时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枪支鉴定标准是依据对特殊眼睛部位造成的伤害做出的,不能得出对人体一般其他部位“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结论,明显有悖于我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四、公安部制定枪支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天津摆射击摊案二审法院认为,《枪支管理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据此公安部作为枪支管理主管部门有权制定相关规定,所依据的鉴定标准均合法有效。 同刑法相同位阶的鉴定标准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或者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或认可。二审法院依据的“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枪支管理工作”,是指公安部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适范围为全国的枪支管理,比如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应当收缴或者销毁等等。加大对于枪械的管控力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公安部为此颁布枪支鉴定标准是与法有据的,也是非常正确的。但主管枪支管理工作不能理解为已经得到制定公诉和审判枪支鉴定标准的授权,因为公诉和审判本质上并不属于枪支管理工作,其鉴定标准在审判中处于借鉴和参考地位比较合适。四、结尾的话由于所接触的材料可能不全面,对法律的理解也难免存在偏差。好在大多数人会秉持理不辩不明,法不辩论不能推进法治进步的理念。本人对有关审判人员并没有个人成见,只是针对法律问题提出不同的学术观点,希望读到的广大同仁予以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李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