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拆迁,拆迁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080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13917227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案情】 原告丁某与被告戴某1995年经介绍认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之时双方子女均已各自成家单过。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在西城区石板房一处两间平房内,该两间平房系被告婚前承租的公房。2011年该房屋拆迁,被告用部分拆迁款购买了两套
【案情】 原告丁某与被告戴某1995年经介绍认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之时双方子女均已各自成家单过。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在西城区石板房一处两间平房内,该两间平房系被告婚前承租的公房。2011年该房屋拆迁,被告用部分拆迁款购买了两套房产。2015年原告不堪忍受被告经常的无端怀疑和侮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两套房产及拆迁补偿款。 【案件焦点】 无经济来源的原告丁某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分得该两套房产及拆迁补偿款呢? 【庭审】 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分割两套房产及拆迁补偿款,且在诉讼中恶意转移其名下的存款。不分的理由是,两套房产以及拆迁款是其婚前以个人名义承租的公房拆迁所得的,故两套房产以及拆迁款均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与原告无关,不同意分割。 本律师作为原告丁某代理人,在了解完案件事实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向法院提出依法分割两套房产以及存在被告名下的存款,并且对被告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我们要求法院在分配财产时对被告少分。理由是:被告戴某婚前承租的两间平房,其只享有承租权,并无所有权,房屋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后,拆迁利益亦于婚后取得,故拆迁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用拆迁款购置的两套房屋,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故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后拆迁的,所得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承租权:(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认定,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所取得的权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的权益,且拆迁是在婚后发生,拆迁利益也是在婚后取得,故取得的拆迁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用拆迁款购买的两套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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