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停车失窃行为的定性分析
来源:凝心聚律 作者:凝心聚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新闻评论 今天,商事案例评析课上老师给了一个案例,我碍于长久没有发过言了,说起话来非常紧张,语言表达不当,逻辑不请,解释的不全,普通话也不标准,造成了一些误解,课堂上应该没有人完全听懂。在此,对本案进行一定的法理分析,仅记本人长久不动脑的一
新闻评论 今天,商事案例评析课上老师给了一个案例,我碍于长久没有发过言了,说起话来非常紧张,语言表达不当,逻辑不请,解释的不全,普通话也不标准,造成了一些误解,课堂上应该没有人完全听懂。在此,对本案进行一定的法理分析,仅记本人长久不动脑的一点点个人观点,欢迎不同意见者点评。 简要案情:原告在被告某旅馆住宿,当晚将个人的车子停在旅馆提供的停车场。第二天起来后发现车辆丢失,原告起诉旅馆依保管合同关系赔偿原告车辆现值损失,某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非常简单明了,从该案的法律关系看,一方面原告与旅馆之间构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这点毫无疑问。但是就旅馆提供的停车位,原告的停车行为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本人不赞同。理由如下: 首先,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以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是存寄于前台的贵重物品我们可以说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但是该案是车辆,车辆属于特殊物,以登记为交付,保管合同必须要转移物的占有和控制,在旅馆停车仅是旅馆提供了一个停车位,旅馆并没有占有和控制车辆。所以,基于保管合同的实践性,该案是肯定构不成保管合同关系的。 其次,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要成立必须交一定的保管费,保管费用根据保管物的价值和保管的期限以及某些物的特殊性来定保管费的多少,而旅馆住宿提供的停车服务姑且是在住宿费中附加了一定的停车费而已,一晚住宿200多元,要将此视为保管费用未免太牵强,谁能拿着几十元给你保管一件价值几十万的东西?所以,从有偿性角度也是不成立保管合同的。 最后,如果我们将旅馆提供的停车服务视为保管合同,那么车辆丢失的责任全部由旅馆承担,旅馆毫无疑问的要赔偿车子的全部损失,但是,这样公平合理吗?车子是盗贼偷的,该承担责任的应该是盗贼而不是旅馆,旅馆何以为盗贼来买单?当然,旅馆作为提供服务的预防,不可能无任何之责,要真这样谁还敢去旅馆住宿,那么酒店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旅馆要承担的也只是安保义务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要视旅馆的过错程度来决定。除非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一般至少也在5成以下的责任。所以,个人认为该案判旅馆承担全责不太合理,当然法律关系的认定已经偏离的情况下,也只会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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